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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确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将反腐防线筑得更牢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0月18日08:34
  事件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两高”确定反腐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中广网北京10月1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对此,中国之声特约评论员曹景行做了如下点评:

  曹景行:这个问题长期以来是在司法当中有困惑的,因为掌握权力的人受贿比较容易定罪,而利用某些掌握权力的人进行收受利益(的行为)是不是算受贿,这在过去并没有很明确的界定。

  现在通过这些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就是把官员包括离职官员以及他们周围的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收受利益的都作为受贿,这就把防止利用权力进行受贿的防线就做得更牢了,这样一个立法的修改对中国未来的反贪防腐有着很明确的意义。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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