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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洛伊木马现身听证神话破灭时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19日08:41
  独家视角

  余凌云

  在公众对听证的热情日趋低迷、正当程序的神话似乎要破灭的时刻,近日看到《南方日报》一则关于广州市要出台一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报道,其中一些制度设计,像“公务员不得作为政府决策听证代表”、“允许新闻媒体监督”、“政府解释和回复义务”、“决策风险评估”,在公众眼里,有石破天惊的感觉,在法律人眼里,真可谓是可圈可点。我们在为这种法治的长足进步而击节之余,也不免要用更加挑剔的目光再度审视,广州市的这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果真能像“特洛伊木马”那样,攻克“城堡”,让公众真正尝到正当程序的实惠吗?说老实话,我还是像海神庙的祭司拉奥孔那样,有点“怀疑这匹木马”。

  公众有效参与的必备前提是与决策有关事项的信息必须充分公开,因为任何一个利害关系人,或者热心公益事业的人,甚至包括专家,要想自己独自全面收集有关信息,无论是在能力、资金、技术还是在时间等方面,都力所不逮。而政府却有着充分的资源,能够有效调动这些资源与手段,在收集、分析和评价信息方面具有天生的优势。因此,在重大行政决策中,要求政府充分公开信息,这是保证公众有效参与决策、影响决策的重要前提。

  尽管广州市要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但这里的表述不够清晰。我们要求政府公开的信息,必须是与决策有关的所有信息,包括政府在草拟政策时收集到的所有信息,信息可以是政府加工、评析、“咀嚼”后的信息,也应该有原生态的信息,甚至还应该包括政府在草拟决策时筛选出去、认为不重要的信息———因为,有些信息,政府在决策草拟中觉得不重要或无足轻重,但在公众、利害关系人或专家看来,却至关重要。也就是说,公开信息不应该是政府有意或无意地选择之后的,而应该是行政调查获得的所有信息。

  但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限定“除依法应当保护的外”。那么,怎么防止政府利用它作为托词拒绝公开呢?可以想象,只公开部分信息,听证的成效必然大打折扣。我们遇到了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一样的问题。

  广州市的上述规定中,被媒体关注的最大亮点是,“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通过座谈会、公共媒体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专业论证会及听证会。听证代表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得少于2/3,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的确,现职公务员作为听证代表,有“自己做自己案件法官”之嫌。但是,以往一些不太成功的听证告诉我们,代表的构成与遴选关乎成败。

  在一个公开博弈的场所,个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与智识,能够与一个强大的政府博弈,说服决策者,打动决策者,战胜决策者?这真让人心里没底。这是因为,与上述信息公开与运用有关的是,作为单个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能不具有足够的知识、智慧与能力,不能够有效收集、分析和运用翔实的数据、依据和资料。在博弈的场所,他们或许会成为一个个孤零零的看客,或者只是自说自语,在政府貌似有力的辩驳中,无招架之力,败下阵来。

  所以,我觉得,引入有组织的公众参与是破题的关键。也就是说,“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得少于2/3”,这里的“代表”不应该是孤立的个人,而应该是组织形态意义上的代表;不是政府从一定的利益群体中挑选出来的个人,而是利益群体组织起来之后自己委派的发言人。因此,我们应该考虑让第三部门参与进来,让利害关系人组织起来,作为一个团队,雇请律师和专家,参与听证。团队的资源能够比个人更为有力地收集、分析与运用信息,研究对策,更为充分地表达一个利益集体的愿望与诉求。

  好在广州市还在向公众征询意见,这意味着有关规定尚未尘埃落定,还有改进的余地。我也将以期待的目光关注着这匹“木马”,希望它能为正当程序在中国的实现走出一条路来,为实践树立一个典范。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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