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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拟规定警方有责任制止儿童遭遇家庭暴力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19日11:02
  新华网沈阳10月19日专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法制办日前在其网站上公布《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草案)》,就此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这份草案,孩子遭遇家庭暴力,“110”应立即出警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近年一些地方的家庭暴力事件居高不下,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因家庭暴力而身心受到伤害的情况时常发生。为此,在3年前出台的《辽宁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基础上,辽宁立法机关打算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规中进一步突出对儿童遭遇家庭暴力、身心健康受到影响等的打击治理。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草案)》明确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予以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理。”这意味着,公安机关有责任制止未成年人遭遇的家庭暴力。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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