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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钓鱼执法之恶不仅在“钓鱼”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21日08:33
  已正式起诉上海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钓鱼”执法的律师郝劲松,日前给上海市18个区县的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及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发出了19封申请函,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信息公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各单位在接到该申请函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10月19日《广州日报》)。

  应该说,郝劲松律师号准了上海行政钓鱼执法的命脉。自从9月中旬私家车主张军被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钓鱼罚款”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包括最近孙中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太多愤怒的舆论指责行政钓鱼执法对社会道德和良善的戕害,也有评论认为钓鱼执法的本质是“公权碰瓷”,最终会让人“为自己无人怜恤、不被救济的危险忧虑”。这当然是行政钓鱼执法之恶,但在一个逐步健全的法治社会中,仅仅以道德和良善的维度考量钓鱼执法,还远远不够。

  在郝劲松律师的申请函中,明确要求上海各相关单位公开近几年来的“钓鱼”信息,包括查获非法运营的“黑车”数量、罚没金额总额及去向、预定罚款指标任务、配合执法的“钓钩”人数以及奖励金额等“敏感”数据。按照最近的,被“钓”的司机都要交1万元罚款才能提车,而且罚款交给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那么这其中牵扯到两个问题,首先是罚款标准如何规定的?其次是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具不具有收缴罚款的权力?

  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其罚款限额必须遵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有的甚至需要由国务院规定;而且明确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那么,现在确实有必要让上海当地有关部门公开相关信息,尤其是罚没金总额及去向。此前有报道说,“钓钩”可以从收缴的罚款中获得一定额度的奖励,加之罚款标准是否合法,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是否与收缴罚款分离,疑问重重,需要通过信息公开给公众一个完全真相。如果涉嫌违反上述法律和法规,那么行政钓鱼执法之恶就不仅仅是戕害社会道德和良善,而是正如郝劲松律师所说,“涉嫌有组织犯罪”。

  按照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工作总结,两年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上级的预定指标。一个闵行区,两年内竟然能够冒出5000多辆非法营运车辆,确乎让人匪夷所思。而如果钓鱼执法背后确实存在巨大的利益链条,那么行政执法部门自身涉嫌违法在先,而且涉嫌违法金额又如此之巨,这才是我们关注钓鱼执法事件的重中之重。

  当然,郝劲松律师发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函,也许会得到不尽如人意的答复。倘若如此,那么就关涉到另外一个问题,即上海在全国率先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信息公开制度的刚性到底如何,至少能在这19个部门的答复中得以检验。(燕 农)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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