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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提案关注老龄事业:长足发展让老年人得实惠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0月22日16:30
  青岛市现有老年人口126.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6.6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年增长率3.3%。

  在青岛市政协十一届二次全体会议上,市政协委员周新华、马琳、曾拥军、管家敦、崔瑞玲、任建之、詹小璐、刘红英、陈立波、李嘉奎等分别提交提案达13件之多,如加强青岛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尽快落实养老机构运营性补贴、将老年护理院纳入社区医疗保险管理体系、提高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适应社会老龄形势,加快老年公寓建设步伐、加快推进老龄产业发展等,都密切关注青岛的老龄事业发展。

  近年来,青岛市不断创新举措,完善体制,为全市老年人朋友做好事,解难题,青岛的老龄事业得到长足发展。2006年起,青岛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为全市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150元体检补助金制度,出台了《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城镇“三无”老人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实施了“银发无忧”关爱工程,成功开展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障活动及爱心捐助活动。按照“十一五”规划,青岛市将继续建立完善生活照料社会服务体系、老年权益保障体系、老年文体教育培训体系和老龄工作管理体系。目前,初步形成社会养老服务设施配套齐全、档次各异、布局合理的新格局。

  近日,青岛市又出台9个配套养老服务文件,《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是对困难老人、养老机构、独居老人都有重大利好政策文件,该文件让青岛符合一定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自理程度等各自实际条件,享受每月500元至700元的补助;选择居家养老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困难老人,则由政府安排专人上门服务,根据自理程度每人每月享受45-60个小时的政府购买服务。

  据悉,青岛将对前几年对不愿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三无”老人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新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的范围。目前全市已保障的困难老年人达4500人,到2012年,全市可以保障1万名困难老年人得到基本养老服务,覆盖面达100%。对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符合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条件的60岁及以上的城镇“三无”老人、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及“三老”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均可申请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标准为:对市内四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经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老年人,由市、区财政给予养老补助。标准是:对生活半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500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700元。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区民政局审批后,对享受补贴的资格给予认定。同时对愿意选择居家养老服务的困难老年人可以享受到政府买单的日间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法律援助等4大类80余项服务。对于开办养老院的政府给予补贴,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区(市)政府通过投资新建或利用现有资源改建的具有自主产权的养老服务机构,2010年前、2011年前、2012年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市财政分别按每张床位12000元、8000元、5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2012年前,市财政对各区(市)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养老服务机构,也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对于投资新建且具有自主产权的,奖励标准是:2010年前、2011年前、2012年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市财政分别按每张床位8000元、6000元、5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按规范要求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改建新增的床位,市财政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减半补助。

  根据确定的发展目标,到2012年,青岛市内四区社区的每个街道将建有1-2处2000平方米以上、以为老服务为主的社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将普遍建有“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或“社区老年人娱乐室”,90%的农村社区拥有老年人活动场所。(张永友) (来源:人民网-中国政协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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