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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禁止吸烟场所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掐灭

来源:东方早报
2009年10月23日04:26
  重新划定后上海完全禁止吸烟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的室内外区域;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公共电梯内;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国家机关会议室、餐厅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调整后上海部分禁止吸烟场所: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中型及中型以上餐饮场所。

  早报记者 俞立严

  沪上的网吧、公共电梯内、国家机关会议室、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活动区域也将纳入“全面禁烟”区域;在监督执法方面,明确了公民个人举报权,任何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烟场所吸烟,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职责的单位,向监督部门举报;对违规者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则最高可处罚3万元。

  昨天,《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对于此前的草案内容,昨天的新草案在上述方面做出了新规定。

  禁烟区域扩大

  国家机关会议室纳入

  根据昨天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上海完全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定:一方面,在原有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的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的基础上,加入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两个完全禁烟区域;同时,公共电梯内、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首次被明确为“完全禁止吸烟场所”。

  同时,原有“部分禁止吸烟场所”也进行了调整,规定“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中型及中型以上餐饮场所”,在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禁止吸烟”。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还体现了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当带头禁烟的原则,加入“国家机关会议室、餐厅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处罚力度加强

  赋予公民个人举报权


  除禁烟范围有明显扩大外,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对违反规定者的监督执法、处罚力度也显著加强。

  在监督执法方面,修改后的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了公民个人举报权,即“任何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烟场所吸烟,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职责的单位,向监督部门举报”。同时,要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烟咨询”;医疗机构则应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则应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控烟工作情况。

  对违规者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则最高可处罚3万元。

  此外,条例草案中还细化了监督执法部门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控烟的监督执法、文体娱乐场所则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而对新列入禁烟区的网吧、电梯等,则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进行监督执法、房屋行政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进行控烟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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