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南沙区副区长涉贿受审
损友专做“中间人”收受发包“好处费”
本报讯 记者鲁钇山报道:昨日上午,原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南沙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刘海涛在广州中院过堂受审,所涉罪名为受贿。同庭受审的还有其好友王国盛。据指控,2002年至2004年间,刘海涛伙同王国盛受贿217万元,并单独受贿61万元。昨日庭上,刘海涛对被指控的受贿数额颇多异议。
据了解,今年54岁的刘海涛是河南人,比他小1岁的王国盛是河北人。两人的父亲共同参加过抗美援朝,是关系极其亲密的战友,刘王两人是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与刘海涛身居“高位”不同的是,王国盛在案发前只是广州远洋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2年6月,刘海涛担任广州市发展集团副总经理。主管公司工程建设工作期间,他勾结王国盛,在未经招标程序下,以电厂开发用地的名义,将珠江电厂燃气联合循环工程厂区一工程发包给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陈某(另案处理)。事后陈某贿送了100万元的“感谢费”给两被告,由王国盛收受并保管。
2003年初,刘海涛利用其任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主管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促成下属的广州某贸易公司与朱某的公司合作开发项目。为表感谢,朱某从2003年至2008年先后4次贿送刘海涛61万元。2004年,刘海涛指示下属操作南沙区龙穴岛流园区某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将该工程发包给李某(另案处理)。事后,李某送给刘海涛和“中间人”王国盛100万元。另外,李某还在刘海涛母亲和弟弟装修房子时,贿送了17万元。
今年上半年,刘海涛和王国盛被捕。公诉机关认为,两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向广州中院提起公诉。
昨日庭上,刘海涛和王国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但对受贿数额,刘海涛颇多辩解。他表示,在所收款项中有11万元是在事前收取,有17万元是在他被捕后才知情的,这些钱不能认定为受贿。此外,刘海涛认为自己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问题,构成自首,而且还检举了高某等人,属于立功。他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本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