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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保人身险出险后遭拒赔 未告知没明确问及的内容能否构成隐瞒病史成焦点(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6日09:09
庭审直击

  本报记者 李松 黄洁 本报实习生 徐伟伦

  一个陌生推销员打来的长达22分钟的电话,让刘先生投保了一份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真心关爱定期两全保险”;7个月后,刘先生因冠心病入院接受手术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刘先生当初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10月23日,刘先生与中美大都会保险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庭上全程播放了刘先生最初进行电话投保的录音。电话中,刘先生对“以前是否得过疾病或被告知有什么健康隐患”的问题给出了否定的答案,而这个“否”是否足以构成保险公司所谓的隐瞒病史?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投保未问及“冠心病”遭拒赔

  2008年2月19日,刘先生接到了一位自称是中美大都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向其推销一份“真心关爱定期两全保险(分红型)”,并称如果购买这份保险不仅可以享受分红,而且还能赠送一份“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经过推销员滔滔不绝的讲述和推荐,刘先生决定投保。当天,中美大都会保险公司即通过刘先生提供的个人信息,以银行卡扣划的方式划走了刘先生前两个月的保险费。此后,保险公司每月都会按时刷卡扣缴保险费,直至2008年9月19日,刘先生经诊断为冠心病,并接受了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法庭上,中美大都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对于拒赔的解释是:“刘先生对保险书中"被保险人是否曾治疗或被告知患有中重度心脏病,如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的告知事项填写的答案为"否",但其在2005年就诊时曾有过被怀疑冠心病的记录。由此可见,刘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病情并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保险公司代理人当庭播放了最初电话投保的录音。在长达22分钟的电话录音中,推销员用了很少一点时间概括地询问了刘先生的身体状况,包括“以前有没有得过疾病或被告知有什么健康隐患”、“过去一年内有无未能确诊的疾病”等,但不曾涉及到冠心病等特定病情的询问。

  刘先生的代理人认为,一般人当被问到“是否曾经得过病”这样概括的问题时,第一反映都会回答“否”,根本不会有人一一细数从小到大得过的所有病。而且,刘先生虽然曾在体检中被怀疑患有冠心病,但始终不曾确诊,也没有明显的冠心病的症状,因此不能说其是在明知自己患病的情况下故意隐瞒。

  快递投保确认单未见投保书

  对于在电话投保过程中并不曾询问详细病情的质疑,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庭上回应到:“电话推销有其自身的特点,工作人员不可能将全部50余种相关疾病在20多分钟内逐一向投保人仔细询问,因此电话确定后保险公司会给投保人一份记载着的书面投保书。”根据代理人的说法,这份投保书将由保险公司委托快递公司递送到投保人手中,同时快递人员随身携带POS机,投保人确认投保书并签字后,直接刷卡支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对投保书的内容存有疑问,可以拒绝签字,由快递人员送回公司。

  对于这种说法,刘先生的代理人当庭进行了反驳:“截至现在,我们都没有见过保险公司所说的这份保险书。”该代理人说,电话投保后,保险公司的确曾派快递公司向刘先生递送了一份只有一页的确认单,内容就是确认保险合同中承诺的相关服务,但并不包括保险公司所说的保险书。保险书上的所有内容都是由电话投保的业务员代为填写的,刘先生根本就不知道。

  保险书的内容是否为业务员代为填写,保险公司代理人庭上没有给予明确回答。

  “不可抗辩”PK“有限告知”

  据了解,根据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对于刘先生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刘先生是否已经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就成为双方谁是谁非的关键所在。

  根据电话投保录音的内容,保险公司在庭上也提出,认为刘先生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是过失导致,并非故意。

  而刘先生的代理人则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在保险行业内已经得到普遍认可的“有限告知”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以如实回答保险人询问的问题为限,即问什么回答什么,保险人没有明确问的问题不能要求投保人全部回答完全。“特别是在人身保险中,如果有限告知的原则不被遵守,今后保险公司就可以随便找出一个投保人没有说明的问题,利用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原则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这显然非常不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刘先生的代理人如是说。

  庭审最后,保险公司一方明确表示拒绝与刘先生调解,案件将在进一步的审理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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