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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改需更大 避免处罚责任人手段淡化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29日08:19
  取消国家赔偿中自证其罪的“行政确认”环节,畅通了赔偿渠道,加速了赔偿进程。但国家赔偿制度单方面强调国家赔偿责任,淡化甚至对责任人的处罚手段只字不提,拿着纳税人的钱弥补着一些幼稚、低级而又粗暴的错误。这些问题与答案恐怕是任何人都不能、也不应该予以回避的。

  本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许多法律修正案审议,待定通过,而备受舆论关注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则进入第三次审议。“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修正案草案已趋完备。这次审议只是对个别文字的调整,审议通过的可能性非常大。”《国家赔偿法》起草者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在接受访问时表示。如此看来,该修正案草案将在诸多学者“全面修订”的期望中最终浮出水面。

  《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出台时被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湖北佘祥林案”和“河南郝金安案”堪称国家赔偿法实施近15年来最有名的国家赔偿案例。然而这些年来,该法却一直在争议声中前行。国家赔偿的标准过低、范围过窄、手续繁琐、赔偿不及时,赔偿程序的设计上必须要求行政机关“自证其罪”等逻辑问题,常使其尊重、保障人权的作用变得若隐若现、若有若无。应当说,修正案草案中针对现行立法所暴露出来的缺陷的修改亮点颇多。首先,草案扩大了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范围,将看守所也纳入赔偿范围;其次将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肯定对受害人人格权利所造成的伤害;再次,国家赔偿金额标准细化;而且草案强调及时赔偿受害人,从递交支付申请之日起,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改变归责原则,赔偿不以“违法”为前提;畅通赔偿渠道,相关机关也不再需要“自证其罪”。在昔日,受害人能否拿到国家赔偿金,与相关机关是否有错可谓息息相关。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条文中的“违法原则”,使有的案件尽管法律程序没有错,但结果错了,受害人同样得不到赔偿。而且,这样的过错还必须由国家机关自己先行确认,但经验屡屡证实,目前要一些部门承认自己有错还真不是一般的难。

  取消国家赔偿中自证其罪的“行政确认”环节,畅通了赔偿渠道,加速了赔偿进程。但却不得不增添新的顾虑。国家赔偿制度单方面强调国家赔偿责任,淡化甚至对责任人的处罚手段只字不提,早有多番诟病。如今国家赔偿与国家机关过错脱钩,会不会让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即便错也错得无声无息,或者本来程序上就存在过错,却轻描淡写为“结果过错”,一些本该为自己越权作为或者不作为负责的责任人得以遁迹于人前。在备受瞩目的“曹县帖案”中,段磊以“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等标题连发帖子,曹县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以涉嫌诽谤罪对其提起公诉,更被拘押长达150天,最终媒体曝光,再次证明这种诽谤立案的极端荒谬性。而段磊获得了国家赔偿款16798.5元。国家赔偿金,说到底还是全体纳税人的钱,这种滑稽的“百姓因言获罪,官方一抓了之”闹剧却一再上演,乐此不疲。拿着纳税人的钱弥补着这些幼稚、低级而又粗暴的错误,民生成本过于高昂,难道不应该有人为此负责?

  从学者的角度来看,马怀德希望修改的步伐能再大一些,“不是做一个修正案,而是全面的修订”。从现实的需要与民众的立场而言,又何尝不是如此?尽管考虑到法律修正案的实际可行性,或许修正案仍不能一步到位,但有些问题、有些答案恐怕是任何人都不能、也不应该予以回避的。(南方日报评论员)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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