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当天,警方在店内勘察事发现场。 |
购物时被精神病人砍伤获赔11万
砍人者监护人代其赔偿8万余元 第一食品商店无责,自愿赔偿3万元
记者 姚克勤通讯员 顾建国 董燕静
晨报讯 顾客蒋先生在第一食品商店购物时被精神病患者张某砍伤,构成十级伤残(见晨报2008年7月30日A19版报道)。他认为店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张某与第一食品公司告上法庭,索要残疾赔偿金等9万余元。日前,黄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张某赔偿蒋先生8万余元,准许第一食品公司自愿补偿张先生3万元。
2008年7月29日晚上,张某进入第一食品商店,手拎一只装有菜刀的塑料袋。他的异常行为引起商店营业员的注意,营业员立即打电话报告保安。保安赵先生上前询问时,张某拔刀相向。其他保安及工作人员见张某持刀行凶,纷纷追赶。在逃窜过程中,张某接连用刀砍伤在店内购物的顾客蒋先生等人。最后,在众人的配合下,张某被制服。事后查明,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受审能力。
蒋先生因刀伤致左手食指末节离断及头皮部、左手中指皮肤软组织裂创,其左手食指末节缺失。经治疗后,蒋先生将第一食品公司和张某的法定监护人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费、律师费等共90126元,要求第一食品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蒋先生损伤的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
法庭上,第一食品公司称,蒋先生的伤是由张某的行为造成的。当时公司发现张某行为异常后,就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制止。公司保安不顾个人安危围捕张某,一名保安还为此受伤。在警察赶到时公司保安已将张某制服。事后,公司将蒋先生送往医院,并为其支付了2300元左右的医疗费。因此,第一食品公司认为其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蒋先生的伤情,出于对其同情,公司自愿补偿其3万元。张某的法定监护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在寄交的答辩书上认为,张某并未对蒋先生实施过伤害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先生的损害后果是由张某实施的侵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故张某应对原告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由于张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张父,明知自己儿子患有精神病,却不予以监管,故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第一食品商店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原告蒋先生84326元。若张某无财产,赔偿费由法定监护人,即张父支付;若张某有财产,赔偿费从其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张父支付50%。对第一食品公司自愿向受害人蒋先生补偿3万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