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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问责风暴引热议 行政问责亟待全国统一标准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30日09:01

  在矿难及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2008年,“行政问责”四个字开始进入大众议论的热门话题。在大众的印象中,行政问责就是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行政不作为和滥用行政职权的责任。但是,近期,云南昆明掀起的“问责风暴”开始把大家的思绪引向行政问责制更加广阔的内涵,公务员上班时间不在岗,要问责;市政府领导人的工作电话工作时间打不通,要问责。

  据记者了解,昆明的行政问责制始于2005年,其依据为《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这个地方性法规规定了15种被问责的情形,如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等,问责方式有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直至免职或者辞退等,仅2008年就有275名干部被问责。

  “行政问责制从本意来讲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制度,从对被问责人的处理结果来警示其他工作人员不要再犯错误,有一种事前预防功能。昆明的这种问责制好像有些事前监督的性质,这种明察暗访后对公务员的处理方式,代替了公务员法和监察法的要求。”10月28日浙江大学法学院章剑生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全国各地都在探索行政问责制,究竟应该怎样问责,国家应该统一标准,否则就搞乱了。

  任何一种制度都应该有一个适用范围,中国政法大学高家伟教授告诉记者,行政问责一般只对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重大事故问责,制度创新要在规律内进行,不能影响大的法律框架。

  苏州大学地方政府研究所所长沈荣华则有着自己的理解,他说,昆明行政问责制探索实质意义在于,它改变了以往官员只向上负责。结果导向的行政问责也要求官员层层对下负责。这也改变了行政部门的行政生态,为地方政府改革提供了一个可操作路径。

  昆明的行政问责制度架构已经确立,昆明市纪委监察室软环境建设办公室主任宋晓林说,下一步将在打磨细化制度的同时继续推行。

  “昆明的行政问责制的动机是非常好的,但是问责形式需要深思。”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昆明行政问责的一些方式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冲突,比如公务员工作时间不在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就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昆明如果再搞一套处罚规定,就会重复,没有必要。

  那么,从国家层面来看,怎样的行政问责才算到位呢?

  “行政问责的主体,应该由人大来问责;问责的对象,应该是领导干部;问责的事项应该是重大的事件、重大的事故等影响力非常大的事情;问责的原因主要是领导责任和政治责任。”姜明安解释,一般的工作人员或公务员不能成为问责对象,因为这些人如果犯了错误,有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管;领导干部的责任应该有一个特别的追究机制,这就是行政问责制,比如近期上海的钓鱼式执法,上海人大就应该把发生问题的两个区的区长叫去,问一问,因为区长是人大任命的,如果人大发现区长作为领导干部确实疏于管理,就应该启动罢免程序。

  姜明安说,行政问责还是应该尽快统一标准,制定一个全国性的法律,否则,全国各地各搞一套,容易搞乱。

  本报北京10月29日讯

责任编辑:邰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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