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一卫生院长公款吃喝被认定为贪污”的案例经媒体披露后,“喝彩”、“样本意义”之类的赞誉声就此起彼伏。那么,公款吃喝真的被定罪判刑了吗?
事实上,如果我们稍为仔细看看案例的具体内容,就很容易看出所谓的“公款吃喝被定罪判刑”纯属“美丽误读”。请看案情的关键文字:
法院查明,2003年10月至2005年5月期间,傅平洪(案发时任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先后利用担任长涂中心卫生院、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虚开、多开发票的方法,侵吞单位公款共计44万余元,用于支付个人餐费等开支。
看到了吗?傅平洪“公款吃喝”被认定为贪污至少有两个“关键情节”:一是“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虚开、多开发票的方法”;二是侵吞单位公款“用于支付个人餐费等开支”。
事实上,傅平洪所谓“公款吃喝”之所以被认定为贪污,关键在于其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手段将公款占为己有,其犯罪特征符合贪污罪的主观、客观、主体、客体等四个构成要件。至于傅平洪侵吞公款之后是将之用于吃喝还是其他什么个人开支或者个人占有,并不影响贪污罪名的成立。
另外,我们看看如今的现实,有几个官员在公款吃喝方面会像傅平洪那样采用“虚开、多开发票”的“愚蠢”手段?这样的案例不敢绝对说“后无来者”,至少也是“凤毛麟角”。试问:这样的“公款吃喝”被定罪判刑又有什么“样本意义”呢?!
事实上,傅平洪“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虚开、多开发票的方法”侵吞公款被判犯贪污罪之所以被人们误读为“公款吃喝被认定为贪污”,除了一些人对“贪污罪”常识缺乏基本了解以外,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恐怕就是反映出人们希望用“重典”来遏制公款吃喝玩乐屡禁不止之风的迫切心情了。
我个人以为,“公款吃喝”如被定为贪污,那肯定会对那些“馋官”、“败家子”起到吓阻作用。然而,真正意义上的“公款吃喝”被定罪量刑,目前就是一些很简单的“技术性”问题还没有解决。比如,什么属于正常的公务接待?什么算公款吃喝?有什么具体透明的标准?
因此,现在断言傅平洪“公款吃喝”被认定为贪污这个案件具有“样本意义”,事实上与案情本身是不相吻合的,至多也只算是人们的“美好误读”罢了。要将“公款吃喝”定罪,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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