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已超出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途范围——
3000亿公积金
支持建房存五大疑问
信海光
近日,住建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正式推出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系列政策。截至2008年底,全国公积金闲置规模达6000亿元,“实施意见”的发布,正是为了解决住房公积金的闲置问题。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闲置公积金的50%可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可以动用的资金达到3000亿元。
“实施意见”的出台,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公积金的闲置问题,初衷无疑是好的。但在结合目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现状,并进行深入分析之后,仍有几个疑问有待解答。
其一,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承担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法律义务。根据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从以上角度讲,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已经超出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途范围,如何解决《条例》与“实施意见”在法律条文上的冲突,是个不应回避的问题。
其二,支持经适房建设是否是解决公积金沉淀的最好办法。事实是,尽管在管理中心这边有6000亿元的“沉淀”,但在购房者那边却仍旧存在购房贷款难,手续繁杂,门槛高等实际问题,公积金的基本功能——支持职工买房、租房,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要解决“沉淀”问题,出台政策把资金更多、更方便的贷给中低收入购房者,岂不比贷给经适房项目去赢利更符合设立公积金的本意?
其三,尽管“实施意见”规定,与支持经适房建设相比,“个人住房贷款优先”,但在较高投资回报的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未必会偏向缴存者一边。
其四,建设保障性住房本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其资金一般从财政资金中拨付,或者从土地出让金中划拨。2008年全国土地出让总收入9600多亿元人民币,2007年则高达1.3万亿元,这笔巨额收入大部分归地方政府支配。近年来一直有呼声将土地出让金的大部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住建部规划的份额是70%,先动用这笔钱远比动用老百姓的公积金更合情、合理、合法。
其五,动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住房建设,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巨额增值收益的管理。前段时间媒体曾曝出“广州公积金一年的管理费用超过2000万元,人均管理费超过27万元”的新闻,如果公积金被拿去贷款建房,其与收益挂钩的管理费问题将更加突出。而除了承受风险之外,这部分公积金贷款的投资收益储户是否能够分享也应予以明确。
总之,为了解决群众住房问题,政府拿出一部分公积金去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这当然算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积极之举。但住房公积金又与税收不同,它的所有者是广大缴存职工,因此,在动用这块属于群众的巨额资金之前,有关部门必须慎之又慎,把群众利益摆在第一位,谨防其被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所挟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