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失信损害政府公信力
□ 张仲民
在河北邢台,即使小额的招商引资都按照政府的文件获得了奖励,而对巨额资金引进做出了贡献、奖金额可能达千万元的公民,奖励却泡汤了(见本报第19期报道)。
人们会问:邢台官方拒绝给付奖励金,真的有法律上的空子可钻吗?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只需要弄清楚这个“六十号文件”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
我们知道,在民事合同领域,由于双方的“契约自由”,决定了合同建立过程中“要约邀请”与“要约”是可以分立的,而在政府为了政绩需要可能建立的行政合同关系里,存在明确的“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分界线吗?这从“要约邀请”的两个法律特征可以看得出来。
要约邀请的第一个特征,在合同相对方作出承诺之前是可以终止或者撤销的,那么,邢台官方终止或者撤销了这一文件吗?
要约邀请的第二个特征,是对合同相对方的自由选择性,作为面向公众发布的文件,它也同样没有做出这样的选择。
而且,作为邢台市官方发出的文件,显然是针对所有能够为其招商引资的个人和组织,作为一个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备公定力、公信力和执行力,除非被权力机构所撤销。这一属性,决定了邢台官方根本就没有法律上的空子可钻。
我们知道,穷人的问题表面看是个经济问题,实际则是政治问题;富人的问题表面看是政治问题,实际则是经济问题;而官员的问题,则既不是政治问题也不是经济问题,实际则是法治水准和伦理道德水准问题!
因为,即使是那些丝毫没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政府如果失信意味着什么:官方不主动依法维护公民权利,如果官方有法律空子可钻,公民会怨恨立法层面;如果没有法律空子可钻,就直接怨恨当事官方,说到底,损害的都是政府公信力。
即使真有法律上的空子,民事主体失信,那是他私德,公权力鞭长莫及;官方损害政府公信力,则意味着政治伦理水准的低下,必须纠而正之,何况,这里还难以找到法律上的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