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民意失真是用好民意权重的前提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1月06日18:08
从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到近期中央出台一个《意见》和三个《办法》,再到近年来各地的实践,随着干部考评机制的不断健全,干部考核也出现了一个重要变化,即不唯GDP论英雄,强调群众满意,民意分量加重。这既是对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是我们干部考核工作的一个确实进步。
不过,在我们为这个进步叫好的同时,也应注意到现实中业已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比较突出的就是民意失真的问题。防止民意失真是用好民意权重的前提,否则,“民意”分量再大,也不会真正体现民众的意愿和意志,最终还会挫伤民意、失掉民心。即是说,我们对于民意也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准确的把握。
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是要注意民意的真实性。不能搞虚假民意。比如本来没有搞民意调查或测验,就凭空杜撰一份“民意”材料,也可称作为“仿真民意”,现在这种造假的形式也很容易办到。也不能搞兑水民意。比如民意的一些意见比较集中和突出,但经过“整理”,掺合一定比例和数量的其他意见加以“稀释”,原先那些集中突出的民意也就显得无足轻重了。
二是要注意民意的完整性。不能断章取义式地自由裁剪民意。这既有一些技术上的弊病,比如收集到的民意信息比较零碎,而为了突出其要点采取“捞干的”的简单处理办法,有时也会破坏民意意思的完整性,影响到其准确性;也有一些人为的因素,比如民意材料整理人员或授意人员的主观好恶或利益关系,而对民意进行有目的的取舍式整理。
三是要注意民意的代表性。民意应该是体现多数人的意见或意志。但实际上操作中,有时又不可能做到逐一征求意见。所以,通常会选择一些民意代表。但这些民意代表必须有一定的代表性,即所代表群体的广泛性。现实中的一些问题,往往是出现在民意代表的代表性上,被选中的民意代表到底是代表谁?虚假民意中有一种就是“托儿”在代表民意。
四是要注意民意的现时性。民意是无时不有的,但民意的实际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意的时效性即新鲜度。自然,干部考核也是在一定时间跨度上进行的,而且也是不止一种名目的考核。所以,在一定时间内先后会收集很多的民意信息,而收集到的民意信息前后是有很大差别的。如果采取过时了的民意去参与干部的考核,则就不能很好地反映现时的也是真实的民意。
五是要注意民意的明白性。现实中的不少民意,也是民意,却是不明不白、稀里糊涂的民意,甚至是无奈的民意。比如,有的地方推选干部,多数群众对于被推举人根本不了解,有的连人家的名字也不认得,但还要填写自己的意见,有时就按照“组织上的意思”推荐某个人,有时则随便推荐其中的一个人。这实际上是对民意的一种“软伤害”,不痛不痒,但却是不负责任的。
六是要注意民意的保护性。民意的真实程度有时也取决于民意表达的环境、渠道和方式。有时看起来是“负责任”的表达民意,如具名表达,实际上是一种强迫,给人造成一种心理负担。人们会由于考虑到具名表达的后果而掩饰自己的真实想法或趋从一种“指导性”的意见。同样的,网上征集民意的渠道和环境要比坐到会议室里面对面征集民意的方式和氛围更有利于表达真实的意愿。
七是要注意民意的变化性。民意是会变化的,这倒未必是被征集者的反复无常,而有时却是因为有了新的发现,而随即改变了自己原先的看法。因为民众对于被考核的干部往往是知道甚少,而不知道甚多,信息明显是不对称的。所以,我们应该尊重民意的不断完善,而同时对于导致民意改变的“新证据”予以重视和必要的调查。因为这种变化也是一种民意,这种民意的变化就可能隐藏着不小的问题。
八是要注意民意的核实性。民意本身是一回事,而被整理的“民意”则可能是另外一回事。正如前面讲的,既可能是技术上的疏漏和误差,也不免是人为的作弊或操纵。所以,必须对用于参加考核的整理的“民意”进行核实。而对“民意”的核实,同样地,既可以检查和弥补我们工作中可能的失误,也可以预防或揪出个中可能的“腐败”,同时也是对民意的切实负责。
九是要注意民意的反馈性。来而不往非礼也。民意取之于民,自然,民意的采纳和考核的结果也应及时反馈于民。这对于民众而言也是需要的和期盼的。这不仅是取信于民的具体表现,也是进一步调动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充分表达民意的重要机制和环节。反之,没有反馈或反馈不及时,就会引起民众的各种猜忌,甚至挫伤民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动摇我们工作的民意基础。
总之,只有充分注意了以上几个主要的方面,也包括没有提及的其他方面,才是对民意的确实尊重、认真负责和有效保护。这样之下的民意(即非“失真民意”)才是我们干部考核工作乃至其他工作所需要的、可靠的、有价值的民意。在这样民意基础之上的干部考核工作也才能更好地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地深入民心。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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