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捞尸”事件,难道公权无过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2009年11月09日05:08
王玲
荆州市人民政府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打捞3名大学生英雄遗体全过程。结果显示,10月24日在打捞3名大学生英雄遗体过程中,现场收取3.6万元费用的打捞公司业务负责人陈波,因额外向学校索要香烟和矿泉水“构成了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拘留15天,罚款1000元。
调查通报中还认为,警方接警处警反应及时得当;长江大学与荆州市八凌打捞有限责任公司打捞尸体的协议系民事行为……这样一个调查结果,并不能令公众满意。在诸家门户网站上,针对此条新闻的评论海量产生,网友们纷纷拍砖甚至谩骂,归结其中最主要的声音——难道公权无过?
难怪网友如此质疑,即便从官方通报所还原的打捞现场和经过来看,也存在着诸多未解之疑。比如,尽管消防海事人员、公安局民警等赶到现场时,或许真的错过了最佳救援时间,那么这些职能部门的任务就应该是进行尸体打捞。然而,他们非但没有进行尸体打捞,反而任在他们之后姗姗来迟的打捞公司负责人陈波尽情“表演”。
公权部门袖手旁观,并非调查组一个所谓“监管方面协调不够、出现空当”所能解答得了的。而如果硬要说“天价捞尸”是民事行为,那么衬托这起民事协议的便是一干职能部门的集体不作为——不打捞,也不阻止,更任由官方当下认定的“陈波索要香烟和矿泉水"构成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发生。这不是不作为,又是什么?
而且,在通报中,我们可见这家打捞公司注册一年多却一分钱的税都没缴纳过,而且公司主要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业务,并没有打捞尸体的项目和资质。那么,这样一家公司为何能存在?又为何能进行捞尸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可有履行到位?
估且不论捞尸者以水中之尸为筹码漫天要价,是否涉嫌趁人之危敲诈勒索之刑罪;也不说以索要香烟和矿泉水对其进行“敲诈勒索”治安处理有轻描淡写之嫌。纵观这次调查的种种结论,都在竭尽全力把“捞尸”事件往“民事”和“道德”上归结,很明显在尽量撇清公权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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