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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房屋署首次对租住未补地价租客提出检控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09日10:32
  中新网11月9日电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香港首次有租客因租住未补地价居屋遭房屋署检控。将军澳一名居屋业主擅自出租未补地价单位,根据《房屋条例》被判罚款六千元,其居屋租客也因明知故犯而被房署检控,遭罚款五千元。据悉,案中租客因与业主发生租务纠纷,主动向房署求助时被揭违规。房署呼吁居屋租户,须先查询单位业主是否已补地价才租住。

  楼市好转后,租住私楼变得高昂,不少市民转移目标,改为租住较为价廉的居屋市场,但并非所有居屋单位可供出租。

  案中业主在一九九八年购入将军澳广明苑一个单位,房署经调查后发现,业主在未取得房委会批准及未缴付补地价前,在二○○七年十月就与租客签订租约,月租六千五百元,为期两年;该名租客亦明确表示知悉有关单位业主未缴付补地价。

  结果房署同时向业主及租客提出检控,控以违反《房屋条例》,观塘裁判法院于本月三日分别判罚业主及租客六千元及五千元。

  房署表示,这是首次有居屋租客,在明知业主未补地价之下租住单位成功被检控;据悉,以往的检控个案都因为难以证明租客事前知悉业主未补地价,均只能检控业主。

  据悉,案中租客因与业主出现租务纠纷,因而向房署求助,在过程中曾表明得知有关单位并未缴付补价,被房署察觉违规情况,但该名租客却不清楚租用未缴付补价单位属于违法行为。

  房署发言人表示,《房屋条例》向来也适用于同时检控违反规定的居屋业主和租客,但由于要证明租客“明知故犯”较为困难,因此未有检控案例。

  如明知单位尚未缴付补价而租住,可能被控以违反《房屋条例》;根据《房屋条例》第27A条,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五十万元及入狱一年,有关租约亦告无效。

  房署表示,二○○九年至今已有八宗个案,共十名居屋业主及一名买家因违反条例而被法庭判罚。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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