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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详细解释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09日11:58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近日复函河南省旅游局,复函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作出解释。全文如下:

  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旅

  办函〔2009〕323号

  河南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认定的请示》(豫旅〔2009〕29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是指市区旅行社可以在其所在设区的市的区县(包括县级市)设立服务网点;市属各县(包括县级市)的旅行社也可在市区及该市所管辖的其他县(包括县级市)设立服务网点。

  此复。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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