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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10年1月1日施行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1月09日13:39
  第565号

  《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三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国务院参事由国务院总理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分别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聘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第四条 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第五条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国务院公布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责任编辑:罗旭)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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