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析包工头行贿多发:高额利润驱使其铤而走险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1月10日08:33
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生呈现上升趋势,包工头行贿现象成为工程建设领域滋生腐败的一大诱因。更为重要的是,工程建设领域中日益突出的贿赂犯罪,使得行贿人为谋求利益最大化,不得不降低工程成本,从而对工程的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不仅使国家财产蒙受巨大损失,更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所以,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刻不容缓。针对包工头行贿现象的特点,笔者拟从检察机关工作实际的角度对这一现象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包工头行贿现象多发的原因
笔者通过对以往发生的一些案例进行分析,将建筑行业 包工头行贿现象多发的原因概括如下:
法制观念淡薄是包工头行贿的思想根源。很多包工头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认为“金钱是万能的”,他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把追逐私利当成满足某种物质生活及精神生活需要的手段。有些包工头认为送钱给一些单位负责人是一种“行规”,“承包了工程,就必须给这些单位负责人一些好处”。
建筑工程的高额利润是驱使包工头铤而走险的动力。由于建筑业投入资金巨大,有着广阔的利润空间,大量的工程队竞相参与,竞争相当激烈。因此,在高额的回报面前,一些包工头为了承接工程,不惜铤而走险大肆进行行贿,专用“糖弹”攻击那些手中握有权力的意志薄弱者。
权力过分集中及权力运行中的蜕变,为包工头行贿创造了条件。由于现行管理体制的弊端,使一个单位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身上,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一把手”手中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个别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影响干预工程建设,他们通过打电话、批条子的方式,帮助包工头承揽工程、获取利益,并收取包工头的贿赂。
立法宽松,执法不严,为包工头行贿开辟了空间。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与盗窃、诈骗等一般财产性犯罪相比,行贿罪立法过于宽松,对行贿犯罪分子的处罚体现不出法律的威慑力。如刑法规定如果行贿人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同时,在执法实践中往往对行贿人依法从宽处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行贿人的惩处,难以遏制不法包工头大肆行贿的势头。
预防包工头行贿的主要对策
结合检察机关查办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的特点和发生原因,为打击和预防这一领域的职务犯罪,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防范权力变质和滥用。当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少数人利用手中权力搞权钱交易,是引发行受贿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对领导干部要加强监督,防止“一把手”随意决策、个人说了算。对此,一方面,要改变那种在人、财、物上“一支笔”、“一人说了算”的权力结构,将权力分解成由若干人、若干部门或若干层次共同掌管与行使;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权力行为责任制,规定权力的运行范围,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防止权力的蜕变和滥用。
规范工程建设制度,铲除发生腐败的可能因素。建设部门应切实加强投资工程的建设程序和资金管理。从工程项目的确定、工程方案的编制、工程手续的办理,到工程及设备材料的招标发包,都要规范制度。一是评估制度。对建筑工程造价的评估一定要准确合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合理降低工程的利润空间,让包工头觉得如果通过行贿方式中标会得不偿失,从而减少行贿现象的产生。二是监察制度。建设项目管理者、监理和质监部门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防止包工头在工程建设中变更方案,在施工过程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三是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对工程承发包、大宗材料采购等实行公开招投标,杜绝私下交易,实行阳光下操作,加强监督,从制度上铲除发生腐败的可能因素,不给行贿的包工头留下空间和缝隙。
建立和完善包工头诚信档案及行贿“黑名单”制度,实行工程项目廉政准入制度。检察机关应帮助建设部门建立和完善包工头诚信档案制度,对包工头在工程建设中的守法经营情况记录在案,提高在工程建设中没有发生廉政方面问题的包工头的信誉度,并把信誉度作为招标的参考,促使一些包工头不得不考虑行贿的后果。
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同时注意保护包工头的合法权益。在建筑领域,检察机关必须“两手抓”,在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原材料采购、工程款发放等机会受贿的同时,也要突出打击那些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当竞标或者提高工程造价的包工头,坚决清除建筑市场内行贿受贿的犯罪分子。另外,在重拳打击不法包工头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应注意保护和维护包工头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拦截工程款,利用职权向包工头索贿的主管人员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
对包工头、有关部门“一把手”及招投标从业人员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和其他有效方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群防群治,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建立起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在建设系统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如剖析典型案例、进行警示谈话、组织诚信签名、讲法制课、参观监狱看守所等,增强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法制意识和廉政意识,有效遏制建设领域中行贿、受贿腐败行为。(张慧云作者系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检察官)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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