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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温度不达标退赔

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2009年11月11日08:27
  本报讯(记者卞建国)连日来,集中供热成为全市人民关注的焦点,市供热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目前存在的个别地方暖气不热、供热温度不达标等问题都是暂时现象,供热职工有信心在进入供热稳定期前将其解决。如进入供热温度期后,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仍达不到供热标准的,将采取下列赔偿措施:

  有暖气设施的居室温度应达到18℃。未与阳台打通的居室温度低于16℃但高于12℃(含12℃)的,向用户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采暖费,低于12℃的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的全部采暖费,法定节假日期间双倍退还。安装采暖设施且未与阳台打通的客厅、厨房、卫生间和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其温度低于14℃但高于10℃(含10℃)的,向用户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采暖费,低于10℃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的全部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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