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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解释界定洗钱罪6种新行为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11日08:57
  中广网北京11月11日消息(记者冯悦)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8时42分报道,为依法、有效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今天开始正式实施,解释明确规定洗钱罪新添六种行为。

  《解释》在刑法规定的四种洗钱行为之外,明确规定: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通过赌博方式以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等六种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解释》还细化了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指出“明知”不意味着确实知道,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都应该纳入“明知”范畴。

  我国目前在洗钱犯罪、恐怖融资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实践中存在区分界限不够清晰,审判不易把握的问题。因此,非常迫切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么一个司法解释。

  据了解,从2005年到2008年,我国在打击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腐败犯罪等领域的洗钱犯罪活动被定罪处罚的犯罪人数,每年都达到1万多人。在记者的采访中,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唐旭介绍了目前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特征。他说,现在随着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能够比较熟练运用银行卡和网上银行等现代金融业务;另外,用现金交易和地下钱庄这样的形式来进行犯罪也是犯罪分子经常采用的一种手段;第三是贪污贿赂案件当中,亲属洗钱现象比较突出;第四是利用证券、不动产、投资、注册新公司等方式,洗钱现象也在逐年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针对近年来的犯罪活动的主要特征,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进行解释和界定。

  我们将第一时间派出记者调查事件、报道事实、揭开真相。)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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