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信息报
红河州最大金额受贿案昨开审
原建设局局长承认受贿220万
一个正科级干部,在任职的10年内,向十数人收受贿赂达200余万元,而且案发后家中尚有500余万元的巨额存款无法说出合法来源。昨日上午,原个旧市建设局局长吴会祥站在了被告席上。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审理,吴会祥当庭认罪。红河州检察院相关领导表示,此案是红河州发生的受贿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
指控受贿220万
红河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部分单位的200多人参加了庭审。公诉人在法庭上表示,吴会祥1997年调入当时的个旧市城乡建设局(后改称建设局),次年担任副局长,第三年担任局长。2007年改任个旧市政府副调研员。在其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共计受贿人民币220.4万元,单笔受贿最高达50万元。一部分是行贿者自己送来的,一部分人则是其以女儿在昆明买房的名义“借”来的。
2007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吴会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查处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其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人民币724.597万元,价值人民币165.8993万元的房产、车辆,另查明其合理支出为人民25.1518万元,以上财物折合人民币915.6481万元。其中,人民币220.4万元是被告人吴会祥受贿所得,人民币56.9441万元和其它收入108.5万元的来源合法,另有人民币529.804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因此,检察机关认定吴会祥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行贿者陷害他?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状后,吴会祥当庭表示起诉状上的金额都是他在检查机关供述的,他承认,但其中有三笔数额比较巨大的款项,并不是如检察机关所述的一样--以借的名义受贿。他说,这三笔钱都是对方自己愿意给的,他并没有跟人家张口。那些人给了他这些钱以后,他觉得数额太大,就跟对方说,以后如果对方有需要,他会把钱还给对方。况且,虽然他收了别人的钱,但在工作上都是在原则范围之内对这些人给予帮助的,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或规定,为这些人胡乱“开绿灯”。
针对他的这个说法,公诉人出示了三份证言,大意都是因为吴会祥身为个旧市建设局的局长。其以女儿买房为由“借”款50万,很多人无奈之下只好“借”给吴会祥,而吴会祥也没有打借条。
而对于这三份证言,吴会祥认为是那些行贿者担心承认是主动行贿之后会遭到检察机关的处理,才想出这种办法来推脱责任。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发表了相同的观点,认为这三份证言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来佐证,只是孤证,法院不应当予以采纳。
应该判几年?
在量刑问题上,公诉人表示,吴会祥作为一名正科级干部,在任职的10年内,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此案社会反响强烈,社会危害严重。此种案件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鉴于吴会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和忏悔自己的罪行,并且总结剖析导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结合自身教训就如何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提供素材,这些都表明其在归案后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政府、人民和社会造成危害。同时,案发后,其家属主动退缴了相关的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而其500余万元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到3年,两罪并罚建议判处其无期徒刑。
辩护人的律师表示,被告人在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行,法院应当酌情考虑。吴会祥在受贿之后,大部分赃款都存进了银行里,并未挥霍,且赃款都已退缴,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因此,他建议法庭在受贿罪上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律师认为,在这里面其实还有一部分是被告人的合法收入,因此,希望法庭酌情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我有罪 希望以案醒人”
“我有罪,但希望法庭能判有期徒刑。”在最后陈述阶段,吴会祥说,当初他调到城建局工作,当上领导之后,就有人给他送钱。他退还了很多,也上缴了很多。后来,送钱的人更多了,送的金额也越来越大,他就经受不住诱惑收下了。
自从收到第一笔钱,他就知道有今天的结果,他认罪。但希望法院考虑到他的年纪和身体状况,判处他有期徒刑,让他有生之年还能回到家中和家人团聚。他现在很后悔,希望这个案件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警示,以案警人。
庭审结束后,记者想采访几位参加庭审的人大代表,但都被婉言谢绝了。红河州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杨处长表示,红河州也曾发生过受贿的案件,但涉案金额如此之大,还是第一次。
本案未当庭宣判。
文/图:本报驻红河记者 吴富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