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只追求发卡量缺少监管 持卡人无相关知识盲目消费 “卡奴”恶意透支可能身陷囹圄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2日08:47
法眼看社会
本报记者 邓红阳
“今年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透支额多集中在3万元左右,持卡人多数无业,透支用途大多为个人消费……如果持卡人及时还款,如果发卡行信用评估及追缴系统及时提醒催缴,这样的案件就可能不会发生。”近日,看着办公桌前一摞摞的信用卡诈骗案卷宗,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法官曹永无奈地对记者说。
曹永面前的一组数字显示:2007年,该院共审理信用卡诈骗案件3件,判处3人;2008年,共审理此类案件18件,判处22人;今年截至9月,审理信用卡诈骗案件45件,判处52人,其中仅有3件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套取数额较大现金的,其余42件均为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后到期不还。
认为欠钱不构成犯罪诈骗案件呈上升趋势
不需要携带现金,只要轻松一刷,就可便捷而又潇洒地进行消费,这是不少持卡族引为自豪的。
但也有不少持卡一族在潇洒消费的同时,进行透支消费,而且涉嫌信用卡诈骗。从金水区法院今年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中不难看出,很多案情惊人的相似。
被告人范某在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现金共计25990.44元,由此产生利息和滞纳金13856元。其间,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但其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案发后,其家属还款3.9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行多次催要,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程某,持信用卡共透支35012.82元,在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他才分3次还款。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能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在类似的案件中,他们都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欠钱不构成犯罪。”据曹永介绍,程某归案后,痛哭流涕地说:“我收入低,钱越花越想花,一下子欠了3万多元,又没有能力还款,还不想让家里人知道。谁知道会有这个结果。”
金水区法院刑庭法官王华认为,从审判实践来看,信用卡诈骗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二是犯罪主体大部分无正当职业,无稳定收入。从犯罪者的身份看,以农民和社会闲散人员居多,文化程度以初中、高中毕业居多,大多数人好逸恶劳。三是犯罪手段相对单一,大多数犯罪者为恶意透支,认为银行找不到自己就可以不用还钱。四是透支款项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银行多追求高发卡量监管存在制度性缺失
王华认为,一些银行经办人员在受理信用卡申请业务时,由于熟人介绍或经验不足、业务不熟练、警惕性不高,没有对申请人按规定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就核准发卡。同时,不少发卡行防范意识不强,认为信用卡发出了,银行就多了一份信用卡使用手续费的收入,但却很少主动对持卡人进行随后的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和跟踪服务,这样就会导致信用卡欺诈风险的增加。
“目前,信用卡正在成为各大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为了迅速提高发卡量,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许多银行都费尽心思各显神通。”被采访的法官几乎都认为“追求高发卡量,风险控制不够”是造成信用卡被透支的重要原因,各银行增加信用卡发卡量时,往往忽视了及时催债,以致于形成坏账、呆账,而且银行对催收的重视程度远低于对发卡量的重视程度,银行信用卡在加速发行进程中存在着信用监管的制度性缺失问题。
“开卡门槛低而且送礼品,信用额度被无限放大。”法官吴成龙说,办卡人只要提供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轻松在银行办到信用卡。银行为了吸引人们申办信用卡,经常赠送礼品。在如此诱惑之下,不少原本不准备办信用卡的人动了心。很多持卡人盲目透支,又不懂财务知识,不知道如此一来就要付出日息万分之五,月计复利的高额代价,关于滞纳金、罚息等专业术语更是不懂,最后陷入越欠越多、无力还款的局面。
吴成龙告诉记者,银行信用卡自身的资金追讨系统存在重大漏洞。对于一些数目不大的透支,银行通常采取的办法是,发现小额恶意透支行为后,不会立即采取措施向持卡人追讨资金,而是会等到恶意透支的人达到一定的数量之后,再向这些恶意透支的持卡人追讨资金。这样一来,就让很多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主观有恶意透支故意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被告人并不认为恶意透支是刑事犯罪,而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经济纠纷。而公诉机关认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主观上有恶意透支的故意,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大都承认其透支信用卡的事实,但辩解的理由也基本一致:作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额度内透支,透支后,与银行是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纠纷,行为不是诈骗,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不少法官建议,信用卡是以个人的信用作为担保的,申请人在申领信用卡时要科学评估自己的消费能力和偿还能力,虽然信用卡有刺激消费的作用,但是透支的钱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对那些工作不稳定的人来说,更应该慎重透支。如果透支后,工作生活突发变故,应及时和发卡银行取得联系,说明情况。被银行催收后,即便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也要想办法按照银行最低还款额的要求偿还一部分,挽救自己的信用,避免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
这些法官同时建议,银行应加大对客户的审核力度,对一些收入不稳定、无固定工作、流动性大的人群,应适当减少信用额度。
法律条文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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