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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加强矿产开发利用监管 建立长效机制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09年11月12日10:22
  ——就《通知》出台访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司长贾其海

  近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通知》是基于什么背景出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如何贯彻《通知》精神?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职能的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司长贾其海。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出台的背景。

  贾其海:出台《通知》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这是巩固和扩大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的需要。2005年,为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用三年时间对全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力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做了大量创新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形成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整规工作结束后,如何巩固和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避免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反弹?一方面要坚持整规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并使之制度化;另一方面需要转变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以常态化监督管理为主、集中治理整顿为辅的监管方式。

  第二,这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工作和执法监察工作实现与时俱进,适应新情况,不断在制度、机制上予以创新完善的需要。计划经济时代,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主体主要是地勘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实行国有国营,经济关系简单。随着我国市场经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矿产资源投资开发主体日趋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诉求不同,经济关系日趋复杂。特别是在当前市场规则不完善的条件下,矿产资源的开发有着丰厚的利益,面对丰厚利益的诱惑,无证勘查开采、私挖滥采就会反复出现,而且这些年非法采矿活动有日趋专业化倾向,且流动性很强,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暴力抗法。对此采取隔一段时间集中整治一次的办法,不但管理成本高,而且很难取得治本的效果。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维护一个正常的、稳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需要有力的制度保障,因此必须加强日常监管、加强执法监察工作,健全完善长效机制,逐步走出多年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乱了治、治了乱”的“怪圈”。

  第三,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矿产资源管理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强度不断加大,对矿产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矿业发展由粗放型走向集约型、可持续、和谐的发展,要保障这种转变,需要新的管理机制,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也越来越需要新的机制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各方的行为,实现共赢,建立和谐社会、和谐矿区。

  记者:大家普遍认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执法监察是矿政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这次在《通知》中采取哪些对策来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贾其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是矿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监察是一种特殊的监管。这对于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等十分重要。

  先要明确监管什么?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严格矿业权人从事勘查开采活动中履行相关义务的监管。三是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针对上述要解决的问题,《通知》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第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乱的主要问题,必须坚决予以打击。首先,要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机制。一是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的要求,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合理划分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区域,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二是建立违法违规线索统一处理信息平台。对举报属实的,可视情况给以奖励。三是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防范违法的作用。四是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和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其次,要完善案件查处机制,切实提高查处效果。一是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二是落实案件查处责任,明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案件查处负总责,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执法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具体责任人。三是加强检查、督办。四是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上报制度。五是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

  第二,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一是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标识牌,目的是有利于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二是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建立矿业权档案。三是强化年检,不接受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涉及违法的,要依法查处。

  第三,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通过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管理,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科学核定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指标,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第四,为支持监管而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一是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发挥联动作用,要建立地方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管制度,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等等。二是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增强执行力。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争取增加人员编制,地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每三年至少轮训一次等;完善考核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还要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争取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明确从中央下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中列出专门督察经费,加强执法监察装备建设等。

  总之,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要由过去运动式的集中整治转变为一种常态化的监管,完善各方面配套的制度,保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的长治久安。

  记者:这个《通知》涉及到许多监管措施、办法,感到我国矿政监督管理工作越来越实,你怎么看?

  贾其海:我国矿政管理的监督管理要由粗放走向精细化,必须要有可操作、有约束力的措施。比如,管了这么多年的矿,但我国矿山连个起码的标识都没有,这次《通知》明确要求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新设立的采矿权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以接受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再如,矿业权人档案、矿山的基本图件等,过去管理比较松散。这次《通知》明确,矿山企业要建立矿业权人档案,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矿业权人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度检查的依据;还有,采矿权人必须及时编绘采掘工程图件,每半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探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勘查项目开工报告和年度报告。再如,《通知》强化年检:除原有年检内容外,将采矿权标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年检内容。

  记者:这次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把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明确,这赋予了监管工作新的内容。那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究竟管什么?怎么管?

  贾其海: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是矿产资源管理的一个根本目的。矿产资源监管要上水平,就不能仅仅停留在秩序的监管维护上,而要为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提供支持,也就是说,管理要为促进矿业发展提供服务。

  这次《通知》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源头、过程、结果等环节都作出规定:首先,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把好源头关,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管力度。

  其次,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相关专业人员。各类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符合条件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的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并按规定进行抽查,特别要加强对年度资源储量变化大、矿山储量年报中存在问题较多和保有资源储量少的矿山企业进行抽查。

  第三,强化开采回采率等指标的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进行核定和考核,指标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并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管理。

  记者:各地应如何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呢?

  贾其海:第一,《通知》下发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和执法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保证《通知》要求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发挥各部门作用,共同做好这件事。

  第三,各地根据本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中存在问题的特点、经常发生问题的重点矿区的情况,结合实际推进《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同时创新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关心矿政监管和执法监察队伍,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其人身安全。(记者 丁全利)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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