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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县民警被害案终审有果 裁定维持原死刑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3日08:50
  本报讯 记者储皖中通讯员岳万青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对杀害民警李宏专的凶手肖成华、王昌品判处死刑的判决。

  2008年11月16日19时许,肖成华、王昌品在云南省蒙自县城商业区抢劫陈某手链时,路过此地的蒙自县公安局民警李宏专及杨某见状上前制止,共同将王昌品按倒在地。肖成华佯装旁观人员靠近李宏专,用随身携带的跳刀朝李宏专胸部猛刺一刀,随即逃离现场。李宏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肖成华、王昌品均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肖成华、王昌品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8777万元;作案工具跳刀一把,依法没收。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判后,王昌品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昌品、肖成华无视国家法律,预谋抢劫并明确分工,后公然在闹市区抢劫,杀害见义勇为的被害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严惩。省高级人民法院遂根据其情节和事实,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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