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应该理直气壮捍卫表达权
来源:
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13日09:21
广州市10名人大代表到广州市环保局进行调研。当人大代表广州大学法学院长邓成明在发言时谈到时下广州尾气等问题群众有反映时,广州市环保局长丁红都因急于表达自己的想法而进行插话,打断了人大代表的讲话,引发这位人大代表的不满而离席抗议(见《南方日报》2009年11月12日)。
应该说,这是恢复地方人大常委会以来,地方人大代表活动中引人注目的事件。这位人大代表对自己抗议举动搁出一段话:我作为人大代表,有权利反映情况。尽管你是环保局长,也要让人把话说完。人大代表的抗议当然会令环保局长“感到非常意外”,感到尴尬。但细析之下,觉得这位人大代表的话无可厚非,更令人们添上思考。
十七大报告曾有一句十分引人注目的话,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经选民依法选出的人大代表,向政府机关和官员提出建议是他们的职责,也是落实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体现。
《宪法》规定了类似的权利,如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通信自由(第40条),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权利,有申诉、控告、检举权利(第41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等等。依笔者之见,上述权利,属于表达权范畴。简言之,表达权是公民或人大代表向政府向官员表述自己的意见建议的权利。表达权与知情权是相辅相成的,是知情权的深化。光有知情权而没有表达权就不能尽到公民或人大代表应有的责任,不能有效地堆政府及官员进行监督。1992年4月3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代表法》规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又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责”。这表明,代表的表达权是有着法律保障的。
邓成明代表向正在视察调研的广州市环保局官员发表意见建议既是公众的要求,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众享有表达权的行为,应予以尊重。
邓成明代表离席抗议的举措,将会对人大代表及政府官员产生蝴蝶效应。这说明,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化推进,越来越多的地方人大代表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法律权威,维护自身的表达权、监督权。同时也告诫某些不把人大代表当成一回事的官员,需要以此为借鉴,去掉高高在上的官本位思想,把尊重人大代表尊重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与表达权、监督权印进脑中,落实在行动中,决不能有半点忽悠,不可有任何懈怠。
当然,人大代表的意见是否准确另当别论,但人大代表敢于表达自己的意见则是非常可贵的。人大代表敢说话,敢于监督,说明他们敢于负责,这样的人大代表多了,人大监督政府就会成为可感可触的现实。因此,尊重人大代表,就应同时尊重人大代表的表达权。对人大代表的意见,即使是不那么正确的片面意见,作为政府官员应认真听,首先让人大代表把话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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