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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酒业纠纷二审诉讼请求超越一审 被指违法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13日20:29
  中新网杭州11月13日电(记者陈国亮)今天刚从安徽合肥回到杭州的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曙华和吴斌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透露说:他们于11月12日参加了安徽沙河酒业合同纠纷案的二审,发现二审上诉人即安徽沙河王酒厂破产管理人此次提出的上诉请求竟然完全超越了他们自己一审时的诉讼请求范围,而这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一审诉讼请求三条已满足两条

  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安徽沙河酒业纠纷事件,其核心事情或者说核心案件就是两件:一是错综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二是蹊跷离奇的亿元税案。沙河酒业亿元税案二审刚于11月10日由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阜阳界首市进行第二次开庭,11月12日又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沙河酒业合同纠纷案的二审。

  沙河酒业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早在2009年5月4日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判决。一审的原告是安徽沙河王酒厂破产管理人。被告有五个,分别是:浙江嘉得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杭州福恒贸易有限公司,姜杰,李延刚。

  在2009年5月4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判决:解除安徽沙河王酒厂破产管理人与被告浙江嘉得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二,浙江嘉得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沙河王酒厂破产管理人人民币720万元;三:驳回安徽沙河王酒厂破产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又新增一条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安徽沙河王酒厂破产管理人不服,提出上诉。11月12日,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沙河酒业合同纠纷案的二审。

  上诉人安徽沙河王酒厂破产管理人这次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各被上诉人之间所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二,各被上诉人依法返还属于安徽沙河王酒厂的全部资产。

  各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发现上诉人安徽沙河王酒厂破产管理人这次的上讼请求中的第一条还是一审中诉讼请求中的范围。但其第二条却是新提出来的。

  超越一审诉求范围被指违法

  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曙华和吴斌同时作为两个被上诉人浙江嘉得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州福恒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在二审开庭时,轮到自己发言时,委托代理人陈曙华律师认为:上诉人向法院上诉的第二条上诉请求为“各被上诉人依法返还属于原安徽沙河王酒厂的全部资产”,本代理人发现该条上诉请求并不在上诉人的一审诉请中。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请求的内容不得超越一审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上诉人的该条上诉请求显然已经超越了一审的诉讼请求,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不在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之内。

  作为另外几个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彭亚,被告姜杰的委托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华和梁猛,他们三位律师在轮到自己发言时也发表了同样的观点。

  其中,彭亚律师还从法律角度批驳了上诉人的这条上诉请求,认为安徽沙河王酒厂破产管理人要求各被上诉人依法返还属于安徽沙河王酒厂的全部资产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这次庭审合议庭没有当场判决。审判长表示待合议庭评议后再择时作出裁决。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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