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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立法规定老师变相体罚、辱骂学生属违法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15日15:26
  “笨得像猪”、“蠢死了”……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曾是许多孩子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在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中,这些有损未成年人身心的“语言暴力”将构成违法。家庭、学校、社会如何更好地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使孩子们得到更多更细致贴心的保护。

  立法保护孩子的休息时间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保证未成年学生的休息、睡眠时间和每天至少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在未成年学生假期、法定节假日组织集体补课。

  典型案例:一名磐安中学生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发帖希望学校调整作息时间,让他们多睡一会儿。他每天5时40分就起床,学校早上6时30分上课,晚上8时55分放学,他一般要到11时有时甚至12时才能睡觉。

  点评:为了“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家长们只有不停地给孩子“开小灶”,越来越多的学生在巨大的学习压力下,身心疲惫、没有朝气。其实,给孩子充分的休息,营造适合年龄特点的成长环境,才能提高学习效率。

  老师辱骂学生属违法

  《条例》规定:老师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忽视、歧视。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典型案例:台州一名初二学生的家长很烦恼,小孩因为成绩不好,经常遭受老师辱骂,甚至不让别的学生跟他一起玩,如今孩子因害怕老师责骂,不愿上学。

  点评:老师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孩子稚嫩的心灵产生很大影响,对老师做这样的规定,不仅是职业要求使然,如今更加上了一份法律的“约束力”。

  父母没有尽责,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对未成年人采取临时安置等紧急保护措施,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或者近亲、主管部门等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典型案例:温州市瓯海娄桥一位年仅9岁的女孩小丹长期遭受亲生父母的虐待,不得已报警,求民警千万不要送她回家。

  点评:“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子方法,只会损伤孩子的自尊心,更有可能诱发青少年犯罪。父母手下留“情”,留下的不仅是正确的教子方法,还有孩子的健全人格和美好明天。

  学校周边不得开网吧

  《条例》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如果违反,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另外,上述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需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典型案件:家住嘉兴秀洲区王店镇的郭女士,希望能有人来管管学校附近的黑网吧。她的儿子上小学三年级,每天放学就直奔网吧,特别是双休日,在那里一待就是一天,成绩一落千丈。

  点评:不仅仅是家长与学校,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尽量减少社会上不良风气和思潮对孩子的误导和诱惑,合力给祖国的明天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成长环境。 (来源:浙江日报)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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