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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政策调整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1月16日10:46
  人民网潍坊11月16日电据潍坊新闻网报道日前,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为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有效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我市对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增加了门诊病种种类,提高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增加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将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运动性神经元病、脑垂体瘤、嗜铬细胞瘤,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管理范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个人自负10%。

  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由从第二次住院起每次递减100元,调整为第二次住院递减1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个人不再承担起付标准。

  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93%、88%、86%、84%,对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96.5%、94%、93%、92%。

  据悉,从今年10月1日开始,住院或看病需要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可享受以上新政策。(付生)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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