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政协委员调研开征物业税面临的制约因素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1月16日15:32
目前,物业税开征范围、税率等均不确定,各项工作处于研究阶段。从目前相关部门公开的信息看,虽然目前征收不动产物业税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措施还未出台,但基本框架已明确。青岛市政协委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万德利通过调研,认为物业税的开征并非容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就是物业税征收要求各种产权清晰。政府要向业主、向产权所有者征税,尤其是物业税,它是一种财产税,而不能向租用者征;第二,要理顺各种产权关系。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应该并轨,因为目前集体土地倒卖现象严重。现在从土地使用形式上看,有出让和划拨两种,这两种不同形式最终在房地产产品价值体现上差别很大,两种形式混杂对于征税工作难度更大;第三,要有公平、公正的评估机构;第四,房地产税费体系要完整。
从具体情况看,万德利委员认为开征物业税面临的诸多制约因素是:
第一,如何完善现行税收体系影响。开征物业税如何与现行的财税制度进行衔接?如何把土地出让金、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开征物业税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执行,对于不同的物业,怎样进行区分?是按照地理位置,还是按照户型面积、拥有套数或者按照物业价值,标准很难界定。因为,我国目前仅居住类房屋就分为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集资建房、两限房、商品房、新农村改造房、棚改房、市政建设用房等一系列不同政策的房屋。对于这些政策基础差别巨大的房产评估价值并征收物业税存在困难。
第二,如何确定物业及土地归属权。开征物业税首先面对物业及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因为,物业税从其属性来看是一种财产税,目的是为了纳税人所持有的物业保值增值而设立的税收。正因为如此,纳税人才愿意缴纳该项税赋。其前提是物业的保值、增值,征收的基础是建立在物业及土地的私有化之上的。而在我国,土地是国有的,购房者只拥有70年的产权。这就是说,我们购买的物业随着时间的增长其资产是在贬值的。从这一点来看,我国征收物业税的基础是不牢固的。
第三,物业税的司法地位及立法程序。开征物业税还面临着该税收的法律地位、立法程序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调整的问题,因为,按照现行立法程序,要增设物业税这样一个新的税种,必须经过全国人大的相关程序,确立相应法律地位才能实施。而要设立这个复杂的税种,涉及方方面面利益调整,从多部门决策到经过国务院法制办的审查再提交到人大常委会决议,再到提交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走完全部程序,最短也需要3年时间才能完成。
第四,如何有效评估物业价值。除了物业的多样性特点之外,评估人员短缺、评估体系尚未建立等都是制约的因素。中国现在只有约3万名评估师,注册评估师不到1万人,有些县城连一个注册估价师都没有。这些人要对全国660个城市的几百万亿平方米的城市不动产进行评估显然是力量不足。(孙江霞) (来源:人民网-中国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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