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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要收费 政协委员呼吁改革采暖收费方式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09日10:00
  近日,随着一股寒潮的来袭,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提前进入供暖季。提前供暖带来了房间的温暖,但与此同时,采暖费应该如何收取,尤其是公摊面积采暖费应不应该收取,也成了不少市民关心的话题。

  公摊面积取暖费:百姓有话说

  这几天,北京市的不少居民小区都开始提前供暖。对于政府应对寒潮的积极措施,不少北京市民在表示赞赏的同时,也感到政府在采暖收费方式上应更加合理、透明。

  住在海淀区的杨锐先生说:北方城市每到冬季都会因为取暖而产生诸多问题,其中按建筑面积缴纳采暖费是市民反应最大的问题。有关人士曾经就这个问题向供热部门进行反映,得到的答案是,无论是采用按建筑面积收费还是按使用面积收费,供热价格测算的基本原理是一样的,就是将一个城市的平均供热成本分摊到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上,得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的供热成本,再加上税金和利润。由此可见,如果收费机制不变,换任何说法,老百姓要掏的钱都是一样的。

  本报读者周先生向记者抱怨:就拿去年冬季来说,供热企业总说煤价高,总赔本,于是采暖费涨价了,但是没多久煤价跌了,收的采暖费多了,供热企业能退回来吗?肯定不能啊!所以,我认为有关部门必须在每年供暖期开始前对外公布供热成本,让老百姓心里有数,而且应该实现煤炭与采暖价格联动机制,供暖企业也应该公布煤炭与供热之间的价格形成机制内容,避免出现类似煤炭价格下降、供热价格上涨的怪事,根据这一价格形成机制,尝试煤炭与采暖价格联动,从而适时调整采暖价格。

  家住石景山区的石秀兰女士认为:采暖费应该按照使用面积收取,有关部门在制定采暖费价格时应该取消公摊面积的费用。如今,一般住宅的公摊面积最少也要占建筑面积的5%至8%,带电梯的高层楼房公摊面积甚至达到20%至30%,在楼道、电梯井等公摊面积内,尽管没有安装采暖设施,但是住户仍然需要缴纳采暖费,这显然不合理。

  家住北京郊区的赵女士告诉记者:她觉得现在收采暖费就是一笔糊涂账,供热企业的成本到底是多少?供热企业从来都没有对外公布过,老百姓根本弄不清楚,人家要多少就得交多少,有异议也没用,如果不交只能自己挨冻,这太不合理了。

   测算原理不够人性化:

  供热企业也无奈

  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将公摊面积计入供暖费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冯世良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就曾撰写提案呼吁:改革采暖收费方式,取消公摊面积采暖费。

  冯世良委员分析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供热企业按房产证上核定的面积收取采暖费,而房产证只登记建筑面积,没有标明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供热企业不可能去界定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所以只能按建筑面积收采暖费。

  对此,冯世良委员提出:可不可以由房产部门出面,给老百姓的产权证进行修改,标注出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如此一来,供暖企业按使用面积收取不就行了吗?但令冯世良委员遗憾的是,供暖企业给出了否定的答复。

  原来,供暖部门认为,无论采用按建筑面积收费还是按使用面积收费,供热价格测算的基本原理是一样的,即将一个城市的平均供热成本分摊到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中,得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的供热成本,再加上税金和利润。不管按哪种面积收,用户承担的采暖费变化不大。但由于使用面积没有权威机构的测量,因此易引起供热单位和供热用户之间的矛盾。

  “我要问,现在的供热成本到底是多少?供热企业从来就没有对外公布过。再把公摊面积加上,反正成了一笔糊涂账。去年,河南省郑州市决定供热收费取消公摊面积,而是按套内面积收费。今年,沈阳市开始在一些小区试点计量供暖。我觉得这些都是很值得借鉴的经验。”冯世良委员认为,应尽快对采暖费收取进行全面改革。

  委员建议:改变现行计算方式

  楼道、电梯井等公摊面积内,并没有安装采暖设施,可是这部分面积的采暖费却还要交,差不多住户每年等于多承担了几百元的供暖费用。对于这种不合理的现状,冯世良委员建议:

  一、对外公布供热成本。在2008年冬季供暖开始前,北方多个城市突然上调采暖费价格,理由是煤炭价格上涨,使得供暖价格严重倒挂。其实,这是一个很可笑的理由。当时,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煤炭价格正在下降。所以,政府部门必须在每年供暖期开始前,对外公布供热成本,让百姓心里有数。

  二、实行煤炭与供暖价格联动机制。煤炭价格明明下降,供热价格反而上涨。那么,煤炭与供热之间的价格是如何形成的?这也应该由供暖企业对外公布。根据这一价格形成机制,应该尝试煤炭与供暖价格联动。从而适时调整供暖价格。不至于出现类似煤炭价格下降,供热价格上涨的咄咄怪事。

  三、取消公摊面积采暖费。采暖费现行是按建筑面积来收取,因为建筑面积里包括公摊面积,(如:楼梯、走廊、电梯井等)公摊面积中本身就没有采暖设施,你再收取采暖费,显然就不合理。收取采暖费按使用面积计算是比较合理的。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采暖费价格时,应取消公摊面积的费用。

  冯世良委员告诉记者,不久前,他收到了国家发改委对于此提案的答复。答复中称,我国将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至于公摊面积问题,发改委在答复中没有明确回应。只是说,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收取的总费用应该是一致的。(奚冬琪) (来源:人民政协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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