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太原新闻网
企业职工工资下降 领导薪酬同比下浮
太原新闻网讯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中做出规定,今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上年度或本省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则上不支持该企业评先评优,其领导人员的薪酬也应同比例下浮。
按照该文件规定,省政府每年都会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指导线规定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依法经过民主协商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一旦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应合理增加工资。如果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低于上年所在地级市职工平均工资60%,或者低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予以倾斜。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也不能增长。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要同比例扣减。
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但职工工资增长未达指导线下线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职工反映强烈的企业,将对其信用进行监控,并把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等情况纳入诚信评价档案,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
对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报酬权益的行为,将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并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