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维权的困难与出路
本报记者 杜悦英
维权之难
“我有个想法,下一步要继续追究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假鉴定的机构和个人的责任。”11月15日,刘才祥和他的代理律师这样商量着。
刘才祥是河北沧州市青县的一名普通果农,但2004年突如其来的一场变故打破了他原本平静的生活:“我培养了七八年的果树,忽然在十几天内枯死大片。”刘才祥很心痛,请来了青县林业局的技术人员分析原因。经多方排查,导致果树死亡的原因被锁定在果树所灌溉的南大沟污水,水污染的元凶,则锁定当地一家饮料企业。
方向看似明朗,但令刘才祥没有想到的是,获取灌溉水质的真实鉴定报告一波三折,直到由沧州市环保局主导的第四次采样报告出炉,刘才祥才获得了诉讼的有效法律依据。
这之后的诉讼过程也遇到重重难题,立案困难,一审败诉。经过旷日持久的四年时间,刘才祥才最终获得了胜诉和49万元赔偿。
刘才祥的故事不是个案。环境NGO守望家园负责人苏雨桐告诉本报记者,正因为此,守望家园在环境领域的主要工作内容,才确定为向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平台支持,帮助来自环境污染区域弱势的刘才祥们。
在很多环境污染受害者眼里,刘才祥已经算是相当成功的环境维权斗士,虽然诉讼历程艰难,但“至少他的官司打赢了,而且还获赔了为数不少的钱”。在守望家园和中律原举办的一场环境污染区域公众代表和NGO法律能力研讨会上,一位来自湖南的代表这样对本报记者说,在当地政府不作为、自己又钱财散尽的情况下,来到北京上访似乎只能成为唯一的选择。有人士建议这位代表或可借助媒体的力量,但这位代表称,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还在跟进事件的只有几家境外媒体了,言语中透着无奈。
谈到在环境维权中的困难,南京垃圾焚烧厂的反建代表孙斌也感触颇多。他表示,与相关管理部门无法建立对话机制,难以实现有效交流,是维权中很大的难题。“我们曾经尝试派代表与省环保厅对话,但还是没有获得这样的机会,”孙斌说。
包括孙斌在内的一些业主代表,都是利用业余时间来操心反建垃圾焚烧厂一事,从查找垃圾焚烧产生污染的相关资料,到主题网站建设,再到组织宣传,与政府、媒体等方方面面沟通,这些业主代表几乎所有的业余时间都投入其中,花费也基本是靠一些个人捐款和自掏腰包。即便如此,“有的业主已经坚持了三四年,非常不容易”,孙斌说。
对于维权之难,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对本报记者介绍,截至目前,该中心已经对135个案件实施法律援助,其中胜诉约1/3,败诉约1/4,其余的则是未被法院受理或是悬搁未判,其中最长的一个胜诉案件绵延了14年之久。
“环境维权案件起诉难、取证难、胜诉难、执行难。”王灿发总结了环境维权案件的几大难处。他说,对于当事人损失大小的衡量认定,中国现在没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而当事人自行认定的损失数额,法院又很难采信。而起诉最难的,则是环境健康类案件。此外,由于地方政府保护受被告企业(尤其当被告企业是当地利税大户)等因素,案件胜诉也不容易。
守望家园总干事姚遥也对本报记者表示,污染受害者对于一些权属证明、官方复函等文件、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证据收集不完全,也是造成案件胜诉难的原因之一。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夏军律师则认为,环境维权案件之所以有上述难处,根本原因在于观念、体制、配套机制三方面,特别是一些突发性、群体性重大污染事件,很难得到司法救济。他说,环境维权案件中有一部分属于公益案件,而公益案件的概念现在还并不是司法界的共识。在这一前提下,“找不到原告”就会很容易地成为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
体制方面,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总是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司法独立很难实现。
配套机制方面,中国目前还缺少足够多的法律援助机构、鉴定机构等,执法也缺少良好环境。“国家在环境方面的立法已经足够多了,但往往不能严格执行”,在夏军看来,这也是环境维权的难题之一。
未来之路
环境维权中的一个现象是,在环境利益的诉求过程中,维权人士有时候会成为“半个环保专家”。为了能与政府方聘请的专家实现有效对话,环境维权者的专业能力也在逐步提升。北京反对阿苏卫建设垃圾焚烧厂的奥北志愿者研究小组甚至由3位志愿者花费几个月时间研究垃圾焚烧问题,做出一份名为《中国城市环境的生死抉择——垃圾焚烧政策与公众意愿》的报告,这份完成于11月8日的报告约两万四千字。“里面的资料、数据,都是专门从英文、日文等国外原版研究报告中摘录的。面对垃圾焚烧的支持者,我们不仅敢于对话,更有能力对话。”奥北志愿者代表郭威说。
为了更好地维护权益,不但城市环境维权者的环保知识在飞速增加,农村受污染侵害者的表现也令人惊喜。有农村维权者告诉本报记者,为了维权,特意对《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行政复议法》等政策条文一一研究,“这是我们的武器”,该人士表示。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相关环境维权释放了积极信号。最高人民法院于本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其中要求: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积极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虽然这一《意见》仅涉及了行政诉讼,毕竟敞开了一扇门”,夏军说。
王灿发建议,公众关注环境,要从项目环评期就予以关注,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下,积极协调参与,从源头上防止污染伤害的发生。一旦受到污染侵害,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是可行的方式。对于相当多数的环境侵害事件受害者,如果请商业律师,诉讼费用将是个不小的负担,王灿发就此建议,应由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给困难者以帮扶。同时,应积极探讨公益诉讼制度,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力量。
而多位污染受害者也称,守望家园这样的NGO组织有针对性地给他们搭建一个平台,提升其法律能力,整合相关资源,互相交流维权经验,对于他们来说,是维权路上的重要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