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浪费罪的威慑力在先,公款吃喝的行为应该会有所收敛。但很显然,要想发挥浪费罪的威慑力,还必须辅以阳光财政,否则浪费罪只会成为吓唬人的把戏。
“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费了社会财产,应当对此通过立法定罪,建议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浙江)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党委书记赵林中最近在北京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
建议公款吃喝入罪,赵林中并不是第一人。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克宁,也曾提交一份议案,建议在《刑法》增加“浪费罪”,遏制公款吃喝。
而就在不久前,舆论还在为一起罕见的“将公款吃喝定为贪污罪”的案例而叫好。说的是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侵吞单位公款44万余元,其中有32万余元用于吃喝,结果以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被判11年。然而舆论显然高兴过早,几天后,该案的主审法官即表示,公款吃喝并不是法院认定傅平洪贪污罪的原因,以虚开、多开发票的方式侵吞公款才是其贪污罪定罪量刑的起因。而且傅平洪只是将侵占来的公款拿来用于个人吃喝,与职务消费、公款吃喝无关。
这无疑给那些呼唤以贪污罪查处公款吃喝者泼了一瓢冷水。在这样的背景下,又见人大代表建议设浪费罪遏制公款吃喝,似乎让人又看到了些许公款吃喝入罪的曙光。
公款吃喝的危害性已无须多说,有调查显示,公款接待、公款吃喝排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之后,列“公众最急切希望解决的腐败问题”第三位。针对每年公款吃喝掉几千亿元的现状,如何遏制就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基于目前公款吃喝还只是违纪,并没有上升到贪污、定罪的高度,因而建议设浪费罪,遏制公款吃喝,倒也不失为一条对策。
但是,即便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真就能遏制公款吃喝吗?恐怕未必。
设立挥霍浪费罪,其最大的作用就是增加威慑力,就像打击醉驾一样,有了法律责任的追究,那种“不贪污不受贿,吃吃喝喝有啥罪”的想法就要改一改了。但是鉴于公务招待很难完全取消,那么如何划清公务招待和公款吃喝的界限就显得很重要。
如何划清?必须对此制定严格的招待标准。一般的公务员和官员一律不得接受公款请吃喝,检查、视察、交流等皆以工作餐取代公款招待;相应级别的职务也严格规定相应的公款招待标准,超过标准的都可界定为公款吃喝,接受公款吃喝者应该自己赔偿,严重的则以浪费罪追究其刑责。
理论上说,有了浪费罪的威慑力在先,公款吃喝的行为应该会有所收敛。但很显然,要想发挥浪费罪的威慑力,还必须辅以阳光财政,否则浪费罪只会成为吓唬人的把戏,因为职务消费可以是个筐,什么招待都往里面装。只有公共财政预算公开了,公款招待的每一笔预算都放在阳光下,经得起公众的监督,浪费治罪才有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