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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1月24日20:14
  今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出台,将问责提升到了制度的层面,为深入开展好行政问责工作提供了法规上的依据和程序上的指导,但从目前各地问责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在问责的过程中还普遍存在一些与问责初衷相违背以及不符合科学问责的现象,全面构建适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问责体系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与实践。

  一、当前行政问责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问责需要广泛的民主参与、需要不断的推动实施、需要彻底的责任落实、需要实际的效果应用、需要科学的思想指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出问责应有的作用,才能使问责成为党和国家建设的有力武器。然而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还普遍存在着诸如问责主体单一化、问责效应差、问责范围小等一些不彻底、不完善、不科学的地方,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1、“家庭式问责”,问责主体单一化现象较为普遍。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全方位的责任追究机制,除政府内部的“同体问责”外,还应包括政府外部的“异体问责”,如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政党监督等。但就目前各地问责实施的情况来看,较多的注重了“同体问责”,而忽视了“异体问责”,这种问责主体单一化的“家庭式问责”模式,使行政问责制一定程度上局限在了行政系统内部,其他问责主体的监督作用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2、“过场性问责”,问责的社会效应开始出现滑坡。问责本是加强反腐倡廉、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举措,是提升群众对政府公信度的有力措施,但是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在问责过程中做表面“文章”,有走过场、玩作秀、搞形式主义的嫌疑,对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处理不彻底、处置不到位,甚至有的出尔反尔,这边处理那边上任,使被问责对象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种“过场性问责”导致老百姓对政府行政问责的真实性和诚恳度开始持怀疑态度,问责的社会效应得不到充分发挥,反而开始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对政府公信度的认可。

  3、“突发式问责”,问责的长效性得不到充分保障。行政问责制的建立不是为了单纯的事后惩处,其指向也不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发生之后,而应是惩教结合,并贯穿于各种公务活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行政全过程之中。然而,当前各地的行政问责往往发生在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之后,突发式的问责干部、处理干部,这种“突发式问责”虽然对整肃干部队伍起到一定的威慑与警醒作用,但它毕竟不是一种常态。“突发式问责”的偶然性决定了问责制的长效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教育意义和社会效应。

  4、“结果型问责”,问责的范围被片面的缩小。从当前地方政府的各类问责案例来看,问责范围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和服务效能领域,侧重于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和违反工作纪律的效能问责。而对不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执行不力,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决策失误,以及施政失败造成重大损失等事由则较少被纳入问责范围。这种只问损失,不问过程,只问结果,不问原因的“结果型问责”,片面的缩小了问责范围,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问责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全方位的监督、惩罚、教育的作用。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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