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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工友钱财后补欠条 未获轻判照样判3年

来源:重庆晚报
2009年11月25日05:53

  盗窃之后补张借条 照样判了三年

  法官:盗窃既遂后补的借条,并不影响定罪量刑

  本报讯 民工何福喜盯到了工友姚某口袋里有一大叠钱,无法入睡,终于,他确定姚某睡着了,将钱偷到手,并连夜远走高飞。不过,紧接着姚某的电话就来了,他只好承认是自己偷的,并在1年后回黔江补了一张借条,表示一定还。但近日他被黔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为补不补借条,盗窃都无法转为借贷了。

  何福喜是黔江区人,在当地修路时认识了姚某,两人住在一间租赁屋内。2007年6月27日晚,何福喜知道姚某领了一大笔钱,觉得自己赚钱太少的他一直悄悄地观察姚某的举动,看到姚某将钱放在裤子包里,睡觉前把裤子放在了床头。

  何福喜假装入睡,直到听到姚某熟睡的鼾声,他起身将姚某包里的8200元盗走。之后,他立即离开黔江。

  姚某醒来后发现钱没了,而何福喜也不辞而别了。他猜想是何福喜偷了自己的钱,立即打电话给何福喜。

  见是姚某的电话,已到武汉的何福喜知道麻不脱,只好承认是自己偷的钱,让姚某别报警,等他回黔江一定还钱。念在工友情分上,姚某没有报案。

  1年多后,何福喜回到黔江区,姚某知道后来找他要钱,但何福喜称钱已用完了,目前自己身无分文。姚某气愤之余,担心何福喜不认账,要求他写张借条。他找来3个见证人,让何福喜写了一张借了姚某8200元的借条,保证以后还钱。

  但何福喜一直拖着不还。今年7月14日,何福喜因与他人打架,被带到公安机关。民警询问时,他主动交代了自己两年前偷姚某钱的事,但强调自己写了借条的。随即,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他刑事拘留。

  黔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何福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记者 莫雪庆

  ■法官说法

  写了借条

  为何还犯盗窃罪

  昨日,该案审判长吴春丽告诉记者,何福喜是在盗窃行为发生后写的借条,这丝毫不影响其盗窃罪名的成立,因为是否构成盗窃,主要是看他行为时的主观心态——他当初是想偷,写借条是在被发现后无奈之下才写的。所以之后补不补借条,都无法转为借贷关系了。

  吴春丽还说,如果何福喜写借条后到被抓时,将偷的钱还了,就能认定为退赃。根据我国法律,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现在何福喜虽写了借条并承认还钱,但知道被抓都未还,在量刑时,关于这一点,就没有酌情从轻的情节了。

责任编辑:张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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