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杜文育
本报许昌讯 11月24日,记者从长葛市人民法院获悉,禹州市交通局原局长朱国本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判决后,被告人朱国本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朱国本原任禹州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今年7月1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7月21日被逮捕。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朱国本涉嫌受贿罪,依法将其起诉到长葛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朱国本利用担任禹州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周某等10人贿赂计3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法庭认定的10起犯罪中,有6起均为收受公路建设包工头的贿赂,其中仅周某(另案处理)一人送的贿赂就达220万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朱国本犯罪后自首,退出了全部赃款,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