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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村民自治成“选举政治” 缺乏有效监督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25日14:44
  中新网11月25日电 中国社科院专家日前指出,村民自治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选举政治”,即使村干部在治理过程中出现“黑恶化”的现象,普通村民也无法实施他们作为“选民”的一般权利,而只能任由他们肆意妄为。

  据农民日报报道,改革开放以来,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了中国基层民主事业的发展,中国农民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村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农村的社会治理中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村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家族势力、黑恶势力渗透,贿选等种种问题频发。对此,很多人认为,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已经遭遇了发展的瓶颈。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建嵘日前在接受农民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村民自治是在“民主”的价值光环下得以推行的。这种民主的形式在选举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因而,村民自治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选举政治”。对于选举后民主效能的实施,即村委会在当选后的村庄治理中的绩效,却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途径和衡量标准。

  于建嵘说,在很多村庄,村民自治在选举后就意味着这一制度的实施过程完结了,即使村干部在治理过程中有严重损害村庄利益的违法行为,甚至出现“黑恶化”的现象,普通村民也无法实施他们作为“选民”的一般权利,而只能任由他们肆意妄为。这些现状都对我们当下的农村治理模式提出了挑战,需要我们去进一步创新治理机制。

  中国很多地区的农村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比如河南省邓州农村创造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河北青县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河南中牟县的联户代表模式。

  于建嵘称,这些模式虽然在具体的做法上各有差异,但都建立了能够经常性反映村民意愿、传递政府意图的常设机制,让“村民会议”这一决策参与方式更具可操作性,有效保证了民主选举之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

  于建嵘说,实施已逾10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纳入了今年计划安排的立法项目,建议立法机关在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有必要吸收一些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深受农民群众欢迎的做法,建立能够经常性反映村民意愿、传递政府意图的常设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自治权利,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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