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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小偷行窃被抓遭群殴 一人重伤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09年11月26日05:22

  住户:追出百米围殴“教育”1小时

  本报讯 (记者张丹、李冀珩)昨日,记者接到市民报料,称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的濠四村,一个出租屋租户在回家时发现正在偷东西的小偷,便和同乡一起围殴小偷将近一小时,“其中一个小偷当时都躺在地上不动了”。据警方通报,当日,该两名受伤男子因盗窃濠四村某出租屋一部手机被群众发现,来不及逃跑被围观群众殴打致伤。其中一名小偷龚某伤情严重。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当天发生惨案的濠四村进行采访,濠四村村委会附近的一位阿婆指着对面的出租屋说,小偷就是从那里偷的东西,然后被回家的租户发现了,一直追到濠四村公交车站牌附近,接着就开始“教育”那两个小偷。

  “当时的住户一路追一路喊,不断有人加入追打小偷的行列。”在濠四村公交车站牌的摩的司机告诉记者,其中一个被打得动弹不得,一个在地上痛苦挣扎。

  村中的一位村民告诉记者,殴打者发现小偷没有知觉之后,急忙报警,随后就将两人放在草地上离去了

  记者昨日从中山市公安局了解到,2009年11月20日凌晨3时许,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加工区治安队队员,巡逻至中山市开发区濠四村科技西路金日铝材公司斜对面路段时,发现有两名男子躺在濠四村桥头的草地上。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迅速将两名男子送往医院救治。当时,受伤男子龚某伤情已达重伤,另一名男子邱某则是轻微伤。”

  律师:打小偷属故意伤害

  “偷窃行为中不存在正当防卫”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封谟喜告诉记者,因为在小偷实施偷窃行为的过程中,必须是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如果在当事人发现之后仍进行“窃取”,则已经属于“抢”而不是“偷”。

  因此,很明显在租客发现东西正在被偷后,追打小偷,已“属于故意伤害”范围,至受害人(小偷)死亡或重伤,都是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惩罚。但是,由于受害人(小偷)之前曾犯有过错,所以在量刑时,对租客的惩罚可能会有适当减轻。

  另外,针对一群人围殴至小偷重伤或死亡,他解释说,从刑事角度上讲,只需要通过证据证明围殴的人群中,谁是围殴的组织人或直接致害小偷的当事人,然后将犯罪嫌疑人定罪。

  而其他进行围殴的人员,在民事角度上讲仍有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一定费用的责任。

  警方:殴打者已经被拘留

  据警方通报,案发后,开发区公安分局迅速部署案件侦查工作。经查,该两名受伤男子因盗窃濠四村某出租屋一部手机被群众发现,来不及逃跑被围观群众殴打致伤。11月24日下午,陈某明被开发区分局西城派出所进行传唤并交代了故意伤害经过,同时根据现场照片指认出另一参与殴打的群众——陈某。11月25日上午分局办案民警在濠四村一出租屋内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目前龚某正在全力救治中,邱某已交代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行政拘留15日。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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