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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补要缴税”有“劫贫济富”嫌疑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26日11:45
  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北京晚报》11月25日)

  财政部规定房补饭补等职工福利费需缴个税,引起了公众的非议。在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的前提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管住了工薪阶层、管不住新生贵族”现象时,笔者以为,公众的议论是正常的,是切身体验的感受。

  我国纳税主体税负畸轻畸重,工薪阶层税赋过重,而所谓的富人履行义务过少。2001年我国7万亿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仅占总量的不到10%。而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

  在这样的前提下,财政部规定房补饭补等职工福利费需缴个税,公众想不议论恐怕也不行,因为这有“劫贫济富”和加重税收痛苦指数的嫌疑。其实,自2000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多次居《福布斯》“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前三名。尽管《福布斯》的“税负痛苦指数”有缺陷,但也不无启示。换句话说,衡量一个国家的税负水平也应从纳税人的主观感受上来考虑,否则,就可能产生背离。

  不难发现,我国纳税人要比欧美国家的纳税人要痛苦。尽管法国、瑞典等国税负率非常高,但这些国家实行高福利的政策,政府花大力气提高公民的公共福利水平。因此,这些国家的纳税人面对高税收虽然感觉痛苦,但毕竟享受到了公共服务,所以怨言相对较少。反观我国,公众享受的公共服务还处于缺乏状态,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养老、住房等方面远远没有达到公众满意的水平,所谓“三座大山”的说法就是明证。那么,公众对房补饭补等职工福利费需缴个税产生怨言也是正常的。

  在“纳税多,享受少”的前提下,任何理性的个体都会产生抱怨吧?都可能产生只有痛苦而没有快乐的体验吧?即使根据基本的生活常识也可以推理得到这种结果。根据个税的公平原则,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应与纳税人获得的公共服务相对应。纳税人只感觉到自己尽到了纳税义务却体会不到它带来的好处,就必然产生逆反情绪。关于税收负担,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明确指出:衡“量这种负担,决不能只根据税收的数量,而是要根据税收转回原纳税人的手里时所必须经历的路程。如果这一流转过程既简捷而又规定得好,那么无论人民纳税是多少,都是无关紧要的;人民总会是富足的,财政状况总会是良好的。反之,无论人民所缴纳的有多么少,如果连这一点点也永不再回到人民手里的话,那么由于不断的缴纳,人民不久就会枯竭;于是国家就永远不会富足,人民就永远都是贫困的。”在今天,我们难道忘记了这种教诲吗?还是有意抹杀了这种提醒呢?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个问题。

  税收是一个大问题,它首先是政治和法律问题,然后才是经济问题。个税的优化调整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层面,只有将各方面充分予以考虑,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平。从财政收入与个税征管成本为出发点考虑问题,将便利和利益留给政府,把成本和负担乃至损失都甩给社会,显然违背了公平。在这点上,“饭补缴税”恐有“劫贫济富”嫌疑。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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