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委员:发挥政协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1月26日14:47
《政协章程》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而民主监督是指: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这就对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从国家政治制度及国家政治生活的高度予以了确定、赋予了神圣的职能内涵。
现阶段,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已从治标走向标本兼治,从侧重于惩治向惩防结合、并侧重于防范的方向发展。实践证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治理和防止腐败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其中,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在反腐倡廉工作中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及优势
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任务和职能,决定了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以下突出的特点和优势:
1、广泛的代表性。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政协委员是来自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界别的代表,还包括港澳台同胞、归国侨胞和特邀人士的代表等。政协委员主体的广泛代表性,决定了政协组织能够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充分反映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和看法,体现多方的利益和意志的表达。
2、较高的层次性。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中央和地方的领导班子之一,其实行民主监督是一种高层次的监督,有一定的权威性。同时,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进行民主协商和相互监督的重要平台,这种党派间的相互监督必然是高层次的监督。
3、相对的客观性。政协委员中相当数量的人员不在党政领导岗位上,亦官亦民的身份,比较超脱的位置,较少利益的驱动,使他们能够比较客观地针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监督和提出批评。同时,政协机关作为非权力机关,其对权力机关和权力运作中的民主监督,是在一个相对超然的位置上的监督,容易排除主观情感、利益上的纠葛,能比较公正、全面地了解监督客体的各种情况,实施的监督更为客观真实。
4、严格的规范性。政协的民主监督通过提案、视察、调研和不同层次会议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等方式来进行,有一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制度作保证。可以说,政协的民主监督完全是在我国政治体制内的规范运作,是在正常民主渠道中的有序实施,能够避免那种无序监督而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
5、较强的科学性。人民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政协委员中大多数是知识分子或者是在各条战线中有真才实学和经验丰富的人士,他们能够对社会中一些客观的、重大的和深层次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深刻、具有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所以,人民政协这一监督主体的高素质特征,保证了政协民主监督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二、营造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良好氛围
要使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发挥作用,就应从各方面努力创造条件,需注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各方支持,使其敢于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就要求通过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及媒体监督等监督形式紧密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大对相关监督的支持和保护力度。政协的民主监督实行得如何,关键在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到自觉欢迎监督,自觉支持监督,自觉接受监督,营造一个有利于监督的良好环境和氛围;而人民政协作为监督者要培树高度的责任感,有信心、有决心、有勇气、有胆量,去勇于和敢于监督、努力开拓一片广泛监督的天地。近年来,青岛市委、人大、市府、市纪委、监察局以其职能部门的权威,做监督者的坚强后盾,积极为其工作开展创造便利条件,促进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发展。
2、完善机制,使其善于监督。人民政协实施民主监督,除了通过政协全会、常委会、主席会议提出意见、批评、建议进行监督外,还要通过委员视察、提出议案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其他形式进行监督。这些形式有的已经比较完善、正在发挥良好的作用,有的则需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各级党委政府应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拓宽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开通和完善政协组织及其委员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直接通道”。从近年的实践来看,党委、政府、各部门陆续聘请政协委员担任党风巡查员、特邀监察员,使政协的民主监督越来越发挥出了良好作用。
3、畅通信息,使其利于监督。现在,社会已进入信息社会,政府也正致力于政务公开,这就为社会及民主监督创造了便利。监督者知情,是开展监督的先决条件。因此监督者应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被监督者应尽可能主动向监督者提供信息,以取得监督者的监督。但被监督者有时为了逃避或减轻监督,完全可能不提供准确及详细信息,甚至报喜不报忧、信息掺假。因此,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措施,规范和监督政务公开、确保信息的正常及准确发布,畅通政务公开的信息渠道;同时,人民政协作为监督者也应通过多种形式,尤其是通过调查研究、以及对重要事项进行咨询等方式,尽可能广泛地收集信息,并通过鉴别、去伪存真,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使民主监督尽可能地建立在可靠的信息依据之上。
三、切实履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努力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有所作为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反腐倡廉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和今后,发挥好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切实使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反腐倡廉工作延伸。政协可与纪委、监察局联合研究制定出台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及政协委员民主监督作用的实施意见。政协每年可邀请纪委负责人向委员通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当时存在的问题,召开有政协委员参加的座谈会,研究反腐倡廉工作,听取委员意见,为委员参与监督创造条件。纪委、监察局可邀请政协委员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项检查,组织他们对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了解,有针对性地听取和采纳他们提出的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建议。
2、注重采取调研、视察、提案、民主评议等形式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政协应组织委员,围绕反腐倡廉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视察调研,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事件和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通过提案、社情民意反映等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应将提出的意见建议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抓好办理落实。政协及政协委员应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参与和介入部门作风及行业行风的民主监督及评议工作,并在民主评议时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遮掩、不护短,做到客观公道、实事求是,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3、发挥政协委员担任党政有关部门特邀社会监督职务的作用。2009年7月,经青岛市政协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研究,成立的青岛市政协委员关注民生和谐司法民主监督团,就是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的有益尝试,目前,在全国尚属独创。鉴此,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可商请政协组织推选部分政协委员组成廉政监督团或担任特邀廉政监督员、检查员、监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等社会监督职务。在重大执纪执法过程中或者重大决策实施中,主动邀请政协委员参与廉政监督,自觉接受政协委员的廉政监督。相关职责部门应定期召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采集信息、听取意见、促进工作。
4、加强政协委员廉政文化建设,努力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由于政协委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政协委员中大力弘扬廉政文化,可以带动社会各界参与反腐倡廉建设。2009年7月,政协青岛市委员会发表了致全市政协委员的一封公开信,号召政协委员“牢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努力当好合格政协委员”,其中着重对政协委员“严于律己,秉公办事,争当遵纪守法的表率”提出了要求,受到了各界关注和好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人民政协应在政协委员中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弘扬廉政文化,开展富有政协特色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发现、树立和弘扬正面典型,发挥政协委员的带动作用,促进全社会反腐倡廉工作的健康发展。 (来源:人民网-中国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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