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个人转租房开征个税 住宅房谢绝“二房东”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27日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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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解读稿》,对日前下发的《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进行解读,明确了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解读稿》称,当前,一些纳税人出于谋利或者其他目的,将所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差价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类现象,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了明确规定。
考虑到个人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财产租赁所得的成本,《通知》明确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为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通知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为便于政策衔接,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问题也重新进行了明确,即: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项规定不仅规范了税收政策,减轻了个人承租房屋再行转租的税负,同时规范了税收管理,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
通知称,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天津商用房“二房东”超一半
把自己租来的房子加收一定费用转租给别人,这样的人在天津被称作“二房东”。税务总局下发的《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对于“二房东”们转租房屋收取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和额度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记者第一时间走访天津业内人士,了解了目前天津住宅和商业用房租赁市场的转租情况。
“商业用房目前在天津的转租率已经超过50%,且转租者收取的费用也比较可观。”天津我爱我家地产经纪公司企划经理陈萌表示,由于商业用房的租赁需要根据业态和经营情况进行装修,因此商用房的租赁合约通常都会在3年以上,有些协议甚至一次性签署10年左右,有些承租者在合约未到期时遇到各种情况而无法继续经营,从而将房屋转租给其他经营者,这种情况下转租者要帮助新承租人与房主延续承租合同和其他租赁条件,则会收取一定数额的转租费。关于转租费的金额,不同地段、不同面积和条件的商业用房行情也各不相同。例如,大沽南路附近80平方米左右的底商,其转租费行情已经达到20万元左右。
住宅房屋租赁市场的转租率则非常低,整体市场的转租率只有5%左右。天津中原地产三级市场部区域总监朱庆江表示,住宅房主对于转租的要求都比较严格,在承租合同中通常都会明确规定不允许承租人进行转租,目前天津多数正规的地产中介企业也都会对出租登记房源进行产权核对。
瞿莉莉毕业后在天津工作,以每月1400元的价格租了一套两居室住宅,为了减轻经济负担而寻找合租者与其各住一间居室。租下其另一个房间的孙晓除了要分担一半的水电等费用外,还要缴纳950元的房租,远高于瞿莉莉房租的50%。像瞿莉莉这种以合租为基础的转租行为是目前住宅租赁中很常见的一种“隐形转租”现象,也是住宅转租中出现率最高的“二房东”。(每日新报记者安元记者程谟思) (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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