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维权艰难 专家称刑法应规制恶意欠薪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28日14:27
魏代均抓了一把面条扔进沸水里,盖好锅盖等它煮熟,没有炒菜。这是11月15日农民工魏代均跟妻子一起准备的中午饭。
租住在北京市昌平区海鶄落村一间小平房的魏代均,从2007年11月开始就陷入了一起欠薪官司,他和另外12名伙伴被拖欠了工资,仅他一个人就被拖欠了近一万元。
“这两天没找着活干。”今年45岁的魏代均1991年就来北京打工,自从上个工程被拖欠了工资后,再也不信任任何应该按月或者按工程完工后结算钱的大工程了。从2008年初开始,他一直都在到处找室内装修的零活,干一天算一天的钱。
诉讼维权艰难农民工维权两年无果
魏代均被欠薪的事说来话长。2007年7月,他应工友邀请,一起到北京市大红门一家菜市场有限公司进行菜市场工程施工。
他们的包工头张赋,以五环城公司的名义与那家菜市场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2007年7月到11月工程完工,整整4个月,魏代均一共从张赋那里借支了800元钱,连基本生活费都不够。
11月20日工程完工后,魏代均他们去张赋租住的房子里找他要钱,张赋答应一周后从公司拿到钱就把工资给他们,并给他们打了欠条。
焦急地等待了一周后,魏代均再去找人时,张赋已经人去楼空,“当时我们就傻眼了。”再去问那家菜市场有限公司时,答复是工程价款已经给了张赋,跟公司没关系。
无奈之下,魏代均他们找到了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律师的帮助下,2008年初,他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五环城公司向他们支付工资及各项赔偿金并得到支持。
没想到的是,五环城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并提出了关键证据:能够证明张赋与该菜市场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上的公章不是五环城的公章的司法鉴定。“包工头连公章都敢用假的,从一开始他就没安好心,这不是恶意又是什么。”
一时间,魏代均不知道该去告谁。直到2009年,魏代均他们才又以工程由那家菜市场公司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张赋,造成上诉人的工资无法得到支付为理由,起诉那家菜市场公司,但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驳回起诉。魏代均他们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他们面临一场艰难的官司。
惩治恶意欠薪法律为何会频频失灵
现实生活中,像魏代均这样的被欠薪者屡见不鲜,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据国家统计局今年初的调查,春节前我国返乡农民工为7000万人左右,5.8%的人被拖欠了工资。以广东为例,2006年发生企业欠薪逃匿事件669起,2007年786起。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幅上升至1985起,涉及职工20.6万人,欠薪总额达6亿多元。
现行法律对恶意欠薪者行为的惩治为何失灵?
“根本原因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欠薪者不仅不会受到惩罚,甚至还会因欠薪受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一语道破,老板欠薪,几乎没有什么违法成本。农民工维权几个月甚至几年后,老板顶多把原来欠的钱给了,还净赚了利息,不会受到任何惩罚。
记者查阅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这是惟一一款维护劳动者工资权益的惩罚性规定。
“即使有这样的规定,听话的企业在劳动行政部门的限期内支付了工资报酬,对他们也没什么损失,由于工资数额巨大,有的达到几百万,这笔钱在银行存得时间越长,利息就会越多。”王向前指出,法律对雇主的宽容,实际上是鼓励了雇主欠薪。
现实远没有这么简单,由于农民工很多都没签劳动合同,证据缺乏,劳动监察部门又缺乏足够的人力物力,使得劳动监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有少量证据的劳动者在大多数情况下,走的都是仲裁、一审、二审程序。重要的是,在旷日持久的官司战中,农民工往往会因为耗不起而降低条件接受调解,最后实际拿到的钱一般都会比应得的工资低,而企业却得到了利息或者无偿占用了资金而又少付了工资,占尽了便宜。
11月15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开始。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目前看来,从根本上治理恶意欠薪行为,仅靠行政手段或者行政命令是不够的,仍然需要完善法律加以规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指出。
法律存在空白刑法应规制恶意欠薪
“一个明显的法律空白是,对于恶意欠薪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刑事责任。”王向前说,没有刑事责任就意味着,欠薪不是犯罪,即使是恶意欠薪行为再严重、社会危害性再大也不能判刑。他同时指出,法律也没有规定恶意欠薪行为的行政责任,而没有行政责任则意味着,无论欠薪者拖欠工资几年,也不用承担任何行政责任,比如罚款、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的惩罚。
办理过大量欠薪案的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将恶意欠薪纳入刑法范围,不仅能够对恶意欠薪者产生足够的威慑力,更可以让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大大降低。
韩玉胜认为,从立法和司法层面上来讲,将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犯罪,都非常必要。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也完全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需要注意的是,将恶意欠薪确定为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时,一定要注意区分界限,我们惩罚的是恶意欠薪行为,而不是对所有欠薪行为都作为犯罪来处理。”(刘姝宏) (来源:法制日报)
上网从搜狗开始
今日热点
温家宝总理在记者会上表示,现在改革到了攻坚阶段…[详细]
汪成荣面临的奖金被收回再分配难题,并不是一个单一事件。[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