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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适当放宽残疾儿家庭再生育条件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28日15:17
  新华网银川11月28日电(记者艾福梅)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当放宽了残疾儿家庭的再生育条件。

  条例规定,对于城镇居民第一个子女经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农村居民已有两个子女,但经鉴定,均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也放宽了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条件。条例明确,一方未生育,另一方为合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可以再申请生育一个子女。条例还增加了再婚残疾儿家庭再生育申请的规定,规定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随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该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两个子女都跟随同一个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这两个子女均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主任吴海鹰说,为了促进公民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今后要加强婚育咨询指导,推行婚检补助制度,开展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实行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贴等制度。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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