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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规定人大常委会1/5成员可联名提撤职案

来源:云南网
2009年11月28日18:57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昨天闭会。3个地方法规条例获得通过或批准:包括《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和《昆明市九乡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另外,四部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一审的地方法规草案未获通过,将进一步由相关部门进行条规的完善后提交下一次的省人大常委会二审。其中包括《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 13名委员可提出撤职案

  昨天通过的《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范围、任免程序以及辞职、撤职及其他事项。

  办法对“撤职”的相关规定包括: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可撤销其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的,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提出撤职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后提出;二是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提出撤职案;三是省长或代理省长、省高院院长或代理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或代理检察长可以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总数65人计算,也就是说13名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联名提出撤职案。

  撤职案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干扰、阻碍舆论监督应有细则界定

  《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立法征求意见阶段开始,直至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草案,都引起了全国性的关注,认为立法保障舆论监督权,发挥舆论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作用,是破冰之举。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了该条例,将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李树清委员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在国家层面有一个立法,但地方立法,昆明市是首家,其中立法保障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发挥其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作用,其实是创新之举。这种舆论监督,其实也是对我们干部的保护。转过来说,昆明市也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新闻媒体的地位得到提高,因为媒体的公开性和群众性,都是其他国家机关的职能作用中所无法比拟的。因此,新闻记者也应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公平公正地采访报道,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张水长委员也说,条例中“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将追责,内容提得很好,但“干扰”一词很难界定,应有相应实施细则明确“干扰”、“阻碍”的范围。

  法律援助 “1.5倍标准”应提高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规定,经济困难的人群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是,什么才算是经济困难人群呢,标准是什么?该条例草案给出了一个初步的标准:收入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5倍以下,视为经济困难。对此,常委会委员在审议过程中,提出标准定得太低,把不少需要援助的人群挡在了援助范围之外,提出应提高该标准。

  冯志成委员说,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城乡居民生活最低标准仅240多元,1.5倍只有300多元,太低!建议增加倍数。

  熊琴委员说,照1.5倍执行,部分弱势群体可能仍打不起官司,建议把标准提高到2倍。

  汪旭委员建议,用法律援助的服务成本来定标准。他认为,“1.5倍标准”离法律援助成本差距太大,会使法律援助流于形式。

  云南拟立法规范广告业

  根据省人大代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拟立法规范广告业,尤其是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目前《云南省广告管理条例》已列入省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国家层面的广告法正在拟定过程中,云南的立法将在国家法规出台之后及时拟定。

  记者 杨理锐(都市时报)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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