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机动车维修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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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报
2009年11月29日03:23
时间:2009-11-29 02:14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维修企业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并附质量保证期
本报讯11月27日,笔者从太原市运管局获悉,为规范汽车维修行业,太原市运管局维管处在全市维修行业推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让修车变得更透明。
制度规定,凡对机动车进行小修以及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厂均应实行竣工检验制度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修理工作结束后检验合格的,维修企业质检员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附质量保证期。消费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维修或保养部位出现故障的,可要求厂家免费维修;如果两次维修仍无法排除故障的,可向维修管理部门申请质量纠纷调解,将损失降到最低。维修后,维修厂如不向车主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主可以向运管投诉热线“96566”投诉。(兰 玲 常志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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