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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限制“老赖”高消费灵吗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1月30日00:02
  为了解决执行难这个被称为法律界“哥德巴赫猜想”的难题,近几年,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想了许多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便是其中之一。

  征求意见稿提出的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主动还债。它再次表明最高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心,也让那些申请执行人又看到了一线希望。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加大了执行威慑力度,推动了社会信用机制建设,从这个角度而言,它具有积极意义。

  现实生活中,一些被执行人一边在花天酒地高消费,一边却在以“我没有钱”为由百般抵赖,逃避债务。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能使那些有钱不还的“老赖”们生活受到限制,其出发点是好的,但要真正落实还有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为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法院可向有关部门或者消费场所送达限制高消费裁定和协助监督函。试想,出于经济利益,哪个消费场所的老板不想大款来得越多越好,消费得越高越好。法院即使请消费场所协助监督高消费,这并不代表消费场所就有义务进行协助。消费场所的这些老板根本不愿意,也没时间和精力来核对哪些人是法院请求协助的被执行人。即使有人举报某被执行人在消费场所高消费,又如何证明是被执行人掏的腰包呢?即使是被执行人掏的腰包,他也完全可以辩称是“朋友请客”。

  为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法院也可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张贴,或者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法院设置举报电话或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一般情况下,肯定多是申请执行人积极举报,社会公众则多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再就是,即使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某一个被执行人正在高消费,又怎么能证明是由这位被执行人“买单”呢?

  为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法院还规定被执行人不得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三等以上舱位轮船等交通工具。难道民航、火车站、轮渡码头接到法院的协助监督函后,还得像对待通缉犯一样,不让其登机、上车、上船吗?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其实已不是什么新举措,早在2006年3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限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高消费执行办法试行》。当时,首份限制高消费令的发布虽然对一起“老赖”案件的执行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这既是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第一份限制高消费令,也是至今为止的唯一一份限制高消费令。有人认为,“限高令”难产的原因就在于高消费证据取证难。

  综上所述,靠这些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措施,很难使被执行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待“老赖”,可能还得想点别的招。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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