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国内万象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民警路中间查车致人死亡 公安局被判赔偿31万元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2009年11月30日05:11

  路中间查车致人死亡

    公安局被判赔31万元

    商报讯(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宋庆党 刘静 李胜利)民警拦路查车时,未告知靠边停车,结果,从车上下来的一人被撞身亡。公安机关该担多大责任?昨日,来自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息显示,该院一审判处公安局的查处行为存在过错,应担责一半,赔偿31万余元。

  今年4月9日,在207国道原参驾店收费站,偃师市公安局设卡查车。镇平县男子王建忠驾驶一辆面包车路过时,被拦下。

  当时,王建忠将车停在收费站第四通道前方路中间,和乘车人王某等人下车接受检查时,许昌市民肖某驾驶一辆三轮车从收费站第四通道冲出,将面包车撞翻,将王某当场撞死。

  4月20日,偃师市交警队认定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9月,肖某被判刑2年3个月。

  事后,王某的家人要求偃师市公安局国家赔偿。认为公安机关查车应当符合《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让车辆靠边停放在安全的地方,偃师市公安局的做法违法。

  偃师市公安局认为,王某死于肖某交通肇事,与民警无关,而且停车地点是王建忠自己选的。偃师市公安局先后支付丧葬费等1.6万元,不同意其他赔偿要求。

  今年6月15日,偃师市公安局作出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书后,被告上法庭。

  漯河市中院审理认为,偃师市公安局在案发地点设卡查车并无不当。但根据 “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等法律规定,偃师市公安局执法应确保被检查对象人身安全。

  即使停车受查的地点是王建忠自主选择,公安局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主体,也负有及时进行引导和纠正的义务。

  所以,偃师市公安局执法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31万余元。

  判决下达后,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张若琪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