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增伟发表文章:农超对接 反哺农业的一种好形式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09年12月01日10:00
12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2009年第23期发表了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的署名文章《农超对接:反哺农业的一种好形式》,全文如下:
农超对接:反哺农业的一种好形式
引导大型连锁超市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建设覆盖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物流系统,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超对接”是我国农产品流通方式的一次创新
“农超对接”是推进统筹城乡市场发展的具体实践,也是我国农产品流通方式的一次创新,其实质是农产品供应链条的优化。在这个新的模式中,超市利用自身在市场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参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的全过程,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物流配送、信息咨询、产品销售等一整套服务,从而成为农户与市场的纽带,将农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连接起来,发挥流通带动生产的作用,促进农民增收。“农超对接”从形式上突出了农商产销职能的进一步分离,但更强调了内在机制上关联度的统一和资源的整合,是农副产品流通体系的一种创新,有助于构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
有利于建立农民与零售商之间稳定的购销关系,促进农产品销售。据商务部调查,我国有66%的农户认为目前农产品销售渠道不稳定,希望通过合同收购的农户比例达35%,希望企业收购的农户比重为27%。发展“农超对接”,推动超市和农产品生产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在农商利益互惠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紧密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能够稳定农产品销售渠道,解决农产品产销信息不衔接问题,使农民有效规避市场风险,专心致力于农产品生产;另一方面,超市获得了数量稳定、质量可靠、卫生安全的农产品货源,促进了农产品销售。2008年,四川橘子炭疽虫病事件发生后,江西吉水橘子大量积压,江西国光公司及时派车到自己基地逐户上门收购,每天收购10吨以上,有效解决了基地橘农的燃眉之急。
有利于对农产品生产进行全程监管,提高其质量和安全水平。“农超对接”与农产品传统流通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超市直接参与了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超市按照食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标准提出要求,农民按照超市要求进行生产,超市和专业合作社给予技术指导,并提供统一的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确保了农产品质量。麦德龙在选择基地时,选聘第三方机构对基地的环境、工艺等方面进行评估,制定了家禽、猪肉、活鱼、蔬菜和水果等各种农副产品的生产与加工质量标准体系,监督和指导基地按照标准进行生产,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发展“农超对接”有助于增加农民在农产品生产、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运输仓储等环节的就业。家乐福在全国发展的农产品基地项目带动4000农户,山东家家悦带动了6万多农户。农产品销售好了,农民就业机会多了,农民的收入也就增加了。农民收入增加了,才能为扩大农村消费提供坚实的基础。家乐福湖北公司从农民手中直采的蜜橘收购价,每斤提高了0.3元;山东家家悦发展的玉米直采基地,平均每亩为农民增收750元。
有利于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让利于农民和消费者。由于物流设施长期落后,我国农产品交易时间长、成本高、损耗大、效率低。发展“农超对接”,能够有效减少流通环节,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让利于农民和消费者。同时,还能够促进社会物流,特别是第三方物流,包括冷链物流的发展和综合利用,形成包括包装、分拣、加工、配送在内的庞大物流网络,促进农产品流通效益的提高。家乐福在内蒙古直采的土豆收购价格比市场平均价格高出了15%,零售价格却比市场平均价格低了15%;家家悦实施“农超对接”后,生鲜农产品损耗率降到4%。
有利于树立农产品的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在传统的生产方式下,不同村、不同农户使用的种子、化肥不同,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规格也不同,很难形成品牌,卖不出价钱。在“农超对接”模式中,超市指导农民按照消费需求进行生产,不仅品种丰富,而且质量也有保证,容易形成市场自有品牌。家家悦超市在经过市场调查后,与农科所、植保站等部门合作,培育出城里人爱吃的鲜嫩、短小茼蒿。新品种虽然价格高,但符合城里人口味,市场反响非常好,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产品市场竞争力大大增强。
有利于降低农产品进超市的费用,形成共赢的农产品零供关系。作为农产品供应链中的两个关键主体,零售商和农产品生产者之间建立和谐的零供关系,是帮助农民持续增收的前提。今年5月,国务院要求商务部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进超市收费过高问题。“农超对接”使双方形成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这不仅减少了农产品进超市的收费,而且改善了零供双方的利益关系,形成了相互支撑、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这是零售业创新营销模式的有益探索,更是零售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方式。
二、我国具备推广“农超对接”的基础条件
目前,第一批参与试点的企业在全国建立农产品直采基地1000多个。从试点情况看,我国已具备了发展“农超对接”的基础条件。
农产品需求档次不断提升。今年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56元,同比实际增长11.2%,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2733元,同比实际增长8.1%。随着收入增加和生活水平提高,农产品消费需求档次不断提升。同时,随着农产品国内外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农产品市场的质量标准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对国内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也越来越高。超市通过发展“农超对接”,指导农产品基地的生产,不仅能够满足与扩大国内农产品的消费需求,也有利于更多的农产品走出国门、开拓世界市场。连锁超市行业地位逐步提高。据统计,2008年,中国连锁百强销售规模达到1.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8.4%,门店总数达到12.1万个,同比增长10.6%。随着门店数量和销售规模的快速增加,连锁超市在我国零售业态中的地位不断提高,网络布局逐步完善,市场份额不断攀升,货源和价格竞争优势不断增强,不仅是日用消费品的主要提供者,而且成为鲜活农产品流通的重要主体。2008年,中国连锁百强总销售规模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达11.1%,比2003年提高了5.1个百分点。连锁超市的快速发展为推进“农超对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农业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不相适应。国外经验和国内实践都证明,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水平,推进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在组织生产、销售,提供农业生产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增加。截至2009年3月底,全国依法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3.9万个,登记成员1200多万,在提高农产品生产组织化程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超市对接农民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超市和农民开展“农超对接”积极性明显提高。2008年,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为37.9%和43.7%,食品消费仍是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消费支出,超市核心竞争力直接体现在食品的经营能力上。通过发展“农超对接”,超市能获得数量稳定、质量可靠的农产品供应渠道,形成数量和质量上的竞争优势;由于流通成本降低,农产品价格更具竞争力,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农民通过与超市的直接合作,节省了生产费用,降低了市场风险,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随着“农超对接”的推进,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建立了内在的利益联系机制,共同发展“农超对接”的积极性越来越高。
三、发展“农超对接”应遵循的原则
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安排4亿元资金,在全国选择了15个条件相对成熟的省份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并在工作中注重把握好以下原则。
“市场化取向、企业化运作”是基本原则。农产品供求主要依靠市场来进行调节,这就要求在发展“农超对接”、促进农产品流通时,必须坚持“市场化取向、企业化运作”的原则。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运作相结合。
“超市+专业合作社+农户”是有效模式。多年来,在农户与市场对接方面,各地探索出不同的发展模式。有企业直接与农户对接的“公司+农户”模式,有通过基地中介组织对接的“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的模式。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化程度高,管理规范,同时它又是农民自发的经济组织,是连接农户和市场的桥梁,因此在农超对接中更加便利。在实践中,要鼓励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探索更多样、更有效的对接模式,但“超市+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显然是目前我们应当支持发展的主要模式。
基地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是支持的主要方向。基础设施是提高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水平和效率的物质基础。2006年以来,商务部、财政部累计安排3亿元资金,共支持164家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与改造农产品冷链和配送中心项目277个。2009年,则重点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所在县域内当年建设完工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覆盖农产品流通全程的冷链和物流配送系统,进一步提升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水平。
选择好超市和专业合作社是“农超对接”顺利推进的关键。超市和专业合作社是“农超对接”的两个重要实施主体。主体的选择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的好坏。在推进“农超对接”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把入门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主体的实际情况,包括规模、配送能力、管理、生产标准、与基地合作情况等各方面进行把关,确保更多、更好的企业和项目参与“农超对接”。
加强协作是推进“农超对接”的基础。“农超对接”工作涉及的主体多、范围广,既有流通领域,又有生产领域,在推进中要强化多方面的合作。一是加强商务、财政、农业部门的合作,积极协调相关政策,加强项目建设质量监督,为“农超对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二是加强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合作。超市、专业合作社和农民要从长远角度相互理解和支持,正确处理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利益均衡机制。三是加强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责任,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的作用,引导企业大胆探索、不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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